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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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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06 02:46:45
广州父母可以出售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吗?
咨询:我父母去世前将其名下一套房产赠给刚满10周岁的孙子所有,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将该套房屋登记在孩子名下。现因小孩上学离家太远,我想把这套房屋卖掉并在学校周边另购买一套房屋。请问,我作为孩子的父母,有权处分该套房屋吗?能否正常办理过户登记?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张某夫妻和张某的父母每人分得4亩承包地,四口人共分得16亩承包地,在一个承包经营户上,承包经营户代表人为张某。
律师解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的大部分行为都需要由监护人来代理。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父母有权利也有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承担监督和保护责任。3、户z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有严格的法律限制。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父母有权利也有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承担监督和保护责任。出于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以上规定,只有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监护人才有权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因此,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才可以处分未成年人的房产,即“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对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具体情形,我国法律还未作出相应的规定。根据司法实践中有关做法,笔者认为,生活中的以下情形可以视为符合“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形:
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支付学费、治病、未成年子女自身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要赔偿、未成年人的房产遇合法拆迁,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与拆迁部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出售旧房来为未成年人购买新房改善居住条件等情形。
你所说的为孩子上学方便变卖其房产并购置新房的,只要新购买房屋价值不明显低于原房屋价值,且给孩子上学提供明显便利的,应该属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形。
另外,法律对于未成年人房屋过户登记也有特别规定。还有一些继承人在外地、外国甚至身陷囹圄,公证起来较为复杂,且费用较高。《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因此,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办理登记的,应提交有关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和证明,否则,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其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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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产继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1、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2、最z高人民法z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若继承人在外地、外国甚至身陷囹圄,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的方式解决。
房产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一般以过户时间为准,房产一般以登记为取得所有权标志。《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如果未办理过户,仍保持去世前的状态,一般时效并不起算,而过户一般是要所有继承人配合才能办理的,如果有的继承人用一些非z法手段过户,这时才涉及侵犯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问题。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继承类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专业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4、按照顺序指z定,前一顺序监护人中有符合条件的人的,不得指z定后一顺序的监护人,也不应同时指z定不同顺位的监护人。提供遗嘱类律师服务,遗赠类律师服务,遗赠扶养协议类律师服务,专业代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继子女继承权纠纷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纠纷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继承房产办理过户,一定要办继承权公证吗?
律师解答:以前需要,2016年7月5日后不需要了。
房产部门在办理继承或遗赠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除非当事人持有经过公证的遗嘱,否则通常会要求当事人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不然不给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因此,征z地补偿款从性质上看不属于承包收益,不能列入遗产范围。该规则的依据是1991年《司z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即“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操作规则执行了20多年,之后在最z高人民法z院一个公报案例中被认定无效。
让人幸喜的是,2016年7月5日,司z法部正式发布通知,明确废止1991年《司z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该房产虽然是登记在李某名下,购买时间是在分居期间,被告无法举证该购买资金非夫妻共同收入所得,故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赞!在此之前,国家未对此出台明确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情况下,仅仅是一篇最z高院公报案例表明不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估计全国大部分房产登记机关很难主动改革,公证机关或许也更不愿意放弃这一块“肥肉”。2016年7月5日,司z法部正式发布通知,明确废止1991年《司z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这个问题以后不应该再有争议了。继承或接受遗赠房屋,申请办理房产产权登记时,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房产登记机关不应再强行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未办理继承权公证不应成为房管部门拒绝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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