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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卖家解除合同咨询承诺守信「在线咨询」

发布时间:2021-11-09 12:23:40        







1、房屋买卖***中,还没过户能请求确认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只能起诉要求办理过户手续。



相关法条:

《广东省高z级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指引》第二十六条: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人民z法z院应当向其释明变更诉z讼请求为出卖人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不同意变更的,驳回其诉z讼请求。

2、没有购房资格的买家能起诉请求过户吗?

律师解答:不能,必须有购房资格才可以请求过户。

《广东省高z级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指引》第二十七条:限购房屋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人民z法z院应当按照《广东省高z级人民z法z院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厅关于在审判执行、办理公证工作中落实住房限购政策的意见》(粤高法〔2013〕403 号),要求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借名买房***中,真正买家能起诉确认享有房屋所有权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只能起诉名义买家配合办理过户。但如果真正买家没有购房资格,就也不能起诉过户,只能等有购房资格了再起诉过户。



《广东省高z级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指引》第二十八条:借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借名人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不予支持。

借名人请求出名人(登记权利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房屋在限购范围内,借名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除外。出名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借名人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追回房屋的,不予支持。




广州二手房买家未足额***首期款,已过户还能解除吗?

  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二手房买卖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一方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合同的情况,此情况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需要根据谁才是阻碍交易进行的那一方来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首期款的时候少给了5万,但房屋已过户。卖家起诉解除合同,过户回来。一审认为买家首期款的确未足额***,构成根本违约,支持了卖家诉求。二审认为即使首期款少给了5万,但买家愿意一次性付款,且已转至法z院账户,是愿意积极履行合同的一方,买家的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卖家不能主张解除合同。终改判驳回了卖家解除合同的诉求。



判z决书节选:

综上,证人梁某已证实双方均确认首期款已全部付清,双方对首期款无争议。事实上,陈卖家在薛买家已依约办理了按揭贷z款手续且收取了薛买家***的首期款143万元后,亦协助薛买家办理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并设定了***数额为350万元的抵z押权。即使如陈卖家主张的薛买家并未足额***首期款,薛买家亦已及时发函通知陈卖家共同协商解决首期款问题,陈卖家却予以拒绝并要求***停止放款,且在薛买家多次表明愿意一次性***剩余房款350万元的情况下仍然拒收。本院认为,在涉案房屋已交付且已过户登记至薛买家人名下,如上所述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不存在障碍的情况下,即使薛买家存在未足额***首期款亦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一审判z决认定薛买家违约致使双方之间的合同解除而支持被陈卖家的本案诉请,不当。至于剩余房款350万元的问题,薛买家在二审中已将该款提存至本院代管,为解决双方***、避免另起争讼,该款在本案中一并作出处理,陈卖家在本案判z决生效后可向本院申请提取该款。





广州二手房买家无购房资格,卖家违约了还要担责吗?

  张静律师解答:此种情况下极大可能判z决合同解除,互不担责。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未按合同约定提前还贷,但买家也无购房资格,终法z院判z决合同解除,定金返还,互不赔偿。



法z院认为,按照涉案合同约定,简卖家应在办妥房地产权证书后20日内向***申请提前还贷,简卖家抗辩因2017年广州购房新政规定房屋***出具后两年以内不能转让,而吴买家提出公证的方法,简卖家不同意导致双方发生争执,因涉案合同无法履行才导致简卖家没有申请提前还款。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z府办z公厅于2017年3月30日发布《广州市人民政z府办z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涉案房屋并非自该通知施行之日起购买的房屋,并非该通知的调整对象,而吴买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暂不具备购房资格并非必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故简卖家未按照合同约定申请提前还贷,已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虽吴买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暂不具备购房资格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但吴买家在合同约定的交易递件时具备购房资格是合同履行的必要条件,但至庭审辩论终结前,吴买家仍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备购房资格,且双方亦未就吴买家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对过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约定,故吴买家对涉案交易无法履行,亦存在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

吴买家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预售房买卖合同》,且简卖家亦无异议,故法z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于2017年3月8日签订的《预售房买卖合同》。吴买家主张简卖家返还定金50000元及房屋契税15511.56元。驳回吴买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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