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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认定咨询优惠报价「多图」

发布时间:2021-11-12 05:02:18        








广州因商品房消防未通过无法签订正式合同能双倍退定金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认购书约定多少天内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购房人可以主张双倍返回定金,但要立即主张,不要只与开发商协商变更协议。如下面这个案件,认购书约定2015年7月15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销售告诉购房人因大楼消防未通过,无法准时签订买卖合同,购房人表示同意延期签订,但具体签订时间未定。后购房人起诉双倍返还定金。一审法z院支持,二审法z院认为双方已协商一致更订正式合同时间,且时间未定,现无法签订属于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改判返还定金即可,不用双倍返还。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双方未能签订本约的责任认定。《z高法z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由此可知,预约合同的目的在于签订本约,预约标的具备明确的期限性,即预约标的应当在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约定,认购方须于2015年7月15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从案件查明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确认可知,双方以事实行为合意变更不再以该时间作为本约的签订时间,而双方对于签订本约的时间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对于预约标的变更后,双方对于本约的签订期限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属于不可归责双方的事由,据此,依据上述解释的规定,张某主张双倍定金,缺乏事实及***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广州申请大确权的,应提供哪些材料?

  张静律师解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退款时主张商品房预售合同为格式条款,显示公平可行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行。一般以这种理由起诉的,都极易败诉。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况且如果违约金约定不对等,可以请求法z院调整,并不构成解除合同的理由。



关于附件补充协议中双方存在争议的条款的效力。罗某、韩某诉称《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第二条第四款属于加重对方责任、减轻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银某公司认为上述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针对上述争议,法z院将从以下两方面予以认定:首先,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附件均有罗某、韩某的签名及加按予以确认。罗某、韩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该补充协议之前,对该协议内容、条款是否真实、合理负有审慎注意义务,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应承担的责任有合理的认知与判断。其次,罗某、韩某诉请认为补充协议第二条第四款为无效条款的理由为上述条款约定的罗某、韩某违约的情况下与银某公司违约的情况下所承担的解除合同违约责任及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不同,即罗某、韩某违约的情况下,银某公司行使解除权的,罗某、韩某须承担总房款的20%的违约金,而银某公司违约罗某、韩某行使解除权的,银某公司承担的解除合同违约金总数为已付购房款的5%且解除权需在15天内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罗某、韩某认为其在自身违约的情况下承担的违约金总房款的20%过高,可根据银某公司的损失情况,申请予以调低,反之如罗某、韩某认为银某公司在违约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自身的损失,则罗某、韩某亦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损失主张对该违约金予以调高。同时,上述关于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内容亦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因此,罗某、韩某与银某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其附件,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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