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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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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12 22:17:47
广州离婚时能要求分割曾经有过的收入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只能分割双方离婚时既存的财产,不能分割曾经获取过的收入。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法z院审理离婚案件(或离婚后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是分割双方离婚时既存的财产,而非曾经获取过的收入。在夫妻生活中,双方均有在合理范围内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已经合理处分的财产不属于离婚时分割的范围。至于夫妻一方是否存在转移财产的情况,应结合双方的经济收入状况、存款数额及消费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李某主张分割张某名下***存款,认为张某转移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但依李某的陈述,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黑龙江***工作,每月工资收入为5000元左右,收入并不高。且从其调取的张某自2008年至2015年7月的***账户流水显示,张某的收入与其支出水平基本相符,其***账户的存入和支出交叉进行,交易频率正常,未见异常变动,无转移财产的迹象。双方自1998年结婚至2015年张某起诉要求离婚,夫妻共同生活多年,在正常家庭生活中消耗的金钱及财产不属于离婚时可分割的范围。李某未能举证证实张某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上诉请求分割相应款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至于李某主张分割由闫某赠与的房屋租金40000元,因金钱是种类物,即便张某收取了上述租金,李某未能举证证实该笔租金收入***于张某的其他存款存在,没有与其他财产发生混同或者在婚姻生活期间被消耗掉,在离婚时尚存在,故其要求分割上述租金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z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婚内财产协议应该怎么签?
起草婚内财产协议书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把握,避免约定无效的情况,提高协议的可执行性:
1、协议采取书面形式;
2、协议签订不应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协议中分配的财产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应涉及他人的财产(比如:父母或孩子名下的财产);
4、不以离婚作为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
5、不应涉及到婚z外情等道德层面评价的内容;
6、避免出现限制一方人身权利(如限制一方提出离婚、分居)的内容;
7、约定的财产情况必须明确具体,比如,不动产财产的表述应当写明坐落、权利人与权证号;
8、需要具体约定个人财产处分及共同财产划分、交付的方式。比如,若涉及不动产赠与及过户事宜的,应当约定具体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间。
9、建议在协议中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反悔行为的后果进行约定,如约定:“若X方反悔,则以个人财产向另一方***XX元补偿”,可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对方反悔或减少协议被撤销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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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夫妻婚内协议约定共有房产人的,离婚时可以撤销吗?
律师讲法:夫妻婚内协议将婚后共同财产的房产约定方个人所有的,即使未办物权转移登记,一方亦可依约取得所有权。
案情简介:2012年,石某与陈某签署婚内协议,约定共有房产归石某所有,离婚时石某取得房产并偿还抵z押贷z款。2014年,双方离婚诉z讼中,关于该约定效力成为争议焦点。陈某主张该赠与未办物权登记,故其可行使撤销权。
法z院认为:①案涉房屋由石某和陈某婚后共同出资购置,登记为共同共有。双方自愿签署婚内协议,明确约定该房归石某所有,陈某执笔填写相关内容,对于协议约定及执行后果应予知悉。双方基于家庭关系及婚姻情感作出处分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应予保护,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②依***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可撤销赠与。而本案婚内协议系双方对婚姻期间所得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约定,而非系一方将个人房产给予另一方的单纯赠与行为,双方签订协议后房产所有权归石某所有,陈某不享有房产赠与撤销权。判z决案涉房屋归石某所有,剩余房款由石某负责偿还。
广州新解释后已经被法z院认定为夫妻共同***的案件可以申请再审吗?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案件适用***有关问题的解释》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明确以后认定夫妻共同***时需要夫妻另一方的同意。那么,之前审理的,夫妻另一方没有签字,却已经认定为夫妻共同***的案件,可以申请再审吗?
高人z院于2018年2月7日向各人z院下发明传通知,进一步明确审理涉及夫妻***案件的4项具体工作要求:(1)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2)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比如,对夫妻一方与***人恶意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再审案件改判引用***条文时,尽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等***。(3)对于符合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消化在再审审查阶段或者再审调解阶段。案件必须改判的,也要尽量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4)对于符合上述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也可由执行部门尽量通过执行和解等方式,解决对利益严重受损的配偶一方权益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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