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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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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13 22:21:32
广州安置房继承分割***中,能否再要求分割***款?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该***款还未使用,就可以要求分割。如该***款已经用于购买安置房,则只能要求分割安置房,不能再要求分割***款。
书节选:
至于蔡1、蔡2、蔡3要求确认对被***房屋的补偿款各享有十六分之一份额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由于蔡父作为签约代表在与***单位签订合同时已明确选择补偿安置方式为购买安置房,且蔡4、蔡5也已明确登记于其二人名下的房屋其中部分款项为***款。因此,本院对于蔡1、蔡2、蔡3要求其对***补偿的款项亦享有十六分之一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房产***安置补偿合同***、安置房分割***、土地征收补偿***、租户与被***人补偿款分配***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房产继承人可以要求其他继承人配合过户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一般会采取竞价的方式处理房屋,出价高的得房子,出价低的得补偿款,并配合办理过户。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梁某丙与黄某乙、梁某甲、梁某乙所占涉案房屋的份额已经确定,是涉案房屋的按份共有权人,由于双方并未约定不得分割涉案房屋,梁某丙作为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请求分割。
《物权法》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梁某丙、黄某乙、梁某甲、梁某乙未能就分割方式达成协议,且由于双方所占房屋份额比例悬殊,进行实物分割不具可操作性,故本案采取折价补偿方式处理较为妥当,因双方均对涉案房屋主张所有权,双方应当通过竞价取得房屋所有权。梁某丙、黄某乙、梁某甲、梁某乙均认可涉案房屋评估价109200元,现梁某丙愿意出价150000元,已高于评估价格,而黄某乙、梁某甲、梁某乙拒绝出价,因此涉案房屋应由梁某丙取得,梁某丙应补偿16406.25元给黄某乙、梁某甲、梁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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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人去世了还能进行笔迹鉴定吗?
律师解答:已去世的老人笔迹是可以鉴定的,找原在别的地方(需机构,如公证处、民政局、房管局)留有的样本进行比对,一般需提供好几个样本。不过去世再鉴定是比较麻烦的,有可能时间间隔太久,人的书写习惯已改变而无法鉴定出来,如果鉴定结果是“无法确认”,那就是无法鉴定了。
笔迹鉴定,是指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人的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并在笔迹中得到反映。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可判明文件中的笔迹由几个人所写,是否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证实文件的真伪。鉴定时要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明确鉴定要求,査验笔迹物证和笔迹样本;分析判断笔迹是否正常,有无伪装或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变化;选择能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的稳定的和带有特殊意义的特征;对检材和样本中找出的特征进行比较,找出符合点和差异点;对符合点和差异点的形成原因综合评断;做出鉴定意见并制做鉴定书。
我国《民事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几种。笔迹鉴定结果就是鉴定结论的一种,鉴定结论属于证据;《高人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1条规定:“人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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