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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宅基地能否继承咨询服务至上「广州合拓」

发布时间:2021-11-16 13:00:37        







广州宅基地房已经被过户到某继承人名下,还能起诉继承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如果其他继承人有证据证明是父母的宅基地房被过户,需先打行政官司撤销现在的宅基地证,或先打确权官司确认房屋归父母所有,然后才可以主张遗产继承与分割。



书节选:

冯母、曾三儿请求确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花集建(99)字第0205143号所涉宅基地上房屋为冯母与被继承人曾父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曾父所有的二分之一份额为遗产,并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确认继承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只能继承被继承人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于花集建(99)字第×号所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并非登记在被继承人曾父名下,而是于1999年登记确认为曾大儿,且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曾父去世二十多年来均未主张及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冯母、曾三儿以其对被继承人曾父的财产享有继承权为由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宅基地房的相应份额,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冯母、曾三儿可以就涉案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先经过确权,再另行主张遗产继承与分割。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办理房产继承***案件,分家析产***案件,宅基地***款分割***案件,继子女继承权***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受遗赠人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表示啥意思?

  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遗赠***中房产***的比较多,因为受遗赠人可能当时不想过户就不去处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作出了表示接受遗赠,又未住进房屋,采取一种完全不理的方式,则2个月后很可能被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3能否依据迟某的遗嘱继承广州市天河区××路××房的问题。迟某生前于2012年4月25日立下遗嘱,表示将上述房屋其所应得的产权份额无偿全部赠与李某3。《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李某1、李某2认为李某3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故应视为李某3放弃接受遗赠。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并未规定受遗赠人应以何种形式及应向谁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其次,李某3称李某6、迟某生前说过会把涉案房屋给他,其表示过接受;再次,李某3随李某6、迟某共同居住在上述房屋多年,在迟某去世后李某3仍在该房屋居住至今,李某3已以实际行动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且在本案中,在李某4把涉案遗嘱作为证据提交后,李某3也表示接受遗赠。因此,认为李某3可按遗嘱继承迟某对涉案房屋所有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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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继承***中,申请笔迹鉴定一定能鉴定出来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由于年份久远及现有技术受限的原因,经常出现无法鉴定的情况。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自己去委托了鉴定公司,但因为是单方委托的,不采纳鉴定结果。后委托了多家鉴定所进行笔迹鉴定,多家鉴定机构以不具备鉴定条件为由不予受理。终终于有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结果。可见不是所有的笔迹鉴定都一定能出结果的。



一审曾先后委托多间鉴定机构对《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中谭某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均以不具备鉴定条件为由不予受理,而二审期间,天正鉴定中心对《协议书》中谭某的***进行鉴定,并予以确认,鉴定机构在一、二审期间所得出的鉴定结论并不存在矛盾之处。一审鉴于间委托的鉴定机构未能对《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进行鉴定而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而二审期间,天正鉴定中心能鉴定并做出结论,故此,不存在需要重新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必要。综上,鉴于谭某1、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天正鉴定中心进行的笔迹鉴定及***鉴定存在不合法性,本院对其申请再次委托鉴定机构对《协议书》中“谭某”的笔迹及***进行鉴定的请求不予采纳。




广州同一块宅基地有父子两人的宅基地证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是儿子隐瞒其他继承人,了父亲的宅基地,即使同时有两个宅基地也不一定能撤销儿子的宅基地证。如下面这个案件,小儿子起诉大儿子父亲的宅基地,同一块宅基地同时有两个宅基地证。一审认为当时过户程序不合法,撤销大儿子的宅基地证。但二审经审查后,认为虽然程序有轻微不合法,但由于当时大儿子建房,小儿子是同意的,父亲也不反对,故宅基地权属来源是清晰的,改判驳回小儿子请求。



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市国规委核发被诉宅基地使用证时涉案宅基地房屋的权属来源是否清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首先,涉案宅基地的原权属人骆父在世时,因房屋破旧属于危房,故交由其长子骆大儿出资拆建,而小儿子骆小儿也在房屋拆建之前即声明放弃了新建房屋所有权,承诺所建房屋归骆大儿所有。因此,从传统习俗、骆小儿的声明以及骆大儿出资建成涉案房屋并长期使用收益至今的客观事实,应视为涉案宅基地上的新建房屋属于骆大儿所有。基于宅基地上房屋宅地一体的性质,骆大儿取得涉案宅基地权属来源是清晰的。其次,骆大儿1996年申请核发被诉宅基地证时,已经村委会、乡镇审批同意,也未有证据证明当时在世的骆父提出异议或反对意见。第三、上诉人市国规委在骆父所有的穗郊高字第X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未被注销的情况下即向骆大儿核发了被诉宅基地使用证虽然不当,但基于被诉宅基地使用证核发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该程序性瑕疵不应导致被诉宅基地证被撤销,上诉人市国规委可在本生效后对骆父的宅基地使用证另行作出处理。因此,被诉宅基地使用证的核发并无不当,原审撤销被诉宅基地使用证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处理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骆翠某、骆小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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