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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买卖合同无效处理咨询常用解决方案「多图」

发布时间:2021-11-17 04:03:50        







广州宅基地合建协议无效后,能要求返还购房款***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不过实践中不一定支持。有的法官判支持***,有的判不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就判z决支持***。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卖家是否应向赵买家返还已付购房款并***相应***。

依据双方在《合作建房认购协议书》中的约定,陈卖家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将约定方位的房屋按约定装修标准建成后在约定期限内交付赵买家,而赵买家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向陈卖家分期***对价款,故前述有关权利义务的约定符合买卖合同***关系的特征。因双方交易涉及宅基地上房屋买卖,而双方均非该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的成员,故该交易行为因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而无效,法z院认定双方之间的交易属于宅基地上房屋买卖且该交易行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作相应返还,故赵买家诉请陈卖家返还已收取的10万元购房款并***自其提起本案诉z讼之日起的***,符合***规定法z院对此予以支持。陈卖家以双方之间属于合作建房关系,且其收取的10万元建房款已投入前期建设工程***为建筑附着物为由,认为其无需向赵买家返还该10万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陈卖家以赵买家对造成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为由,认为其无需向赵买家***相应***,但***属于法定孳息,在陈卖家负有返还10万元款项义务的情况下,其占有该款项的法定孳息亦缺乏***依据,故陈卖家的该项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个人与经济社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协议无效后如何处理?

  张静律师解答:房地产开发协议无效后,集体土地应返还,个人交的款项也应返还给个人。如上面已经建有上盖物的,则评估建房损失,由双方按过错比例承担。



根据***规定,因合同无效,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物应相互返还。周某应当将涉案地块的使用权交还官某经济合作社,故对周某主张将合作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流转使用权的收益归其所有的诉z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官某经济合作社反诉主张周某返还土地的诉z讼请求,予以支持。周某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后向官某经济合作社***了保定金1500万元,官某经济合作社应当予以返还,且官某经济合作社同意予以返还,现周某主张官某经济合作社返还1500万元保定金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对于周某要求东某经济联合社返还保定金150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周某与官某经济合作社均非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之主体,却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双方对《合作开发协议》无效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周某主张官某经济合作社、东某经济联合社***违约金1500万元的诉z讼请求,不予支持。




广州两人共同购买小产权房,一个人能起诉买卖合同无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起诉合同无效,但不能要求房款返还给一个人,必须两人达成一致法z院才会判z决返还购房款。



本院认为,涉案的《大某公寓合作建房合同》名为合作建房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涉案房屋的土地属于兴某经济社的集体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宅基地是村民基本生产、生活的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由本集体经济***成员享有,涉案的《大某公寓合作建房合同》因违反了***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骆某要求确认涉案合同无效,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骆某提出的要求兴某经济社返还购房款及***的主张,本院认为,因涉案房屋是骆某与罗某在同居期间为共同利益出资购买的财产,应为双方的共有财产,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骆某与罗某就涉案房屋的处理以及购房款的返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先就共有财产的分割进行处理,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亦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前提下,骆某单方提出要求兴某经济社向其返还全部购房款及***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借岳父名买宅基地房,离婚后能要回房子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要回房子了,只能要求赔偿购房款。如下面这个案件,王先生在宅基地还可以过户的年代,借其岳父名买了一栋宅基地房,登记在岳父名下。离婚后起诉岳父返还宅基地房,但因为现在宅基地已经不能过户,终法z院也不能判z决返还宅基地房或使用权归王生,只能判z决其岳父赔偿王先生损失了。



王先生与其前岳父之间,其实就是一个借名购买宅基地的问题。借名购买的前提是存在的,以这个作为前提的话,可能有一个效力的问题。王先生这种借名购买宅基地的合同或者口头合同,肯定是无效的,因为宅基地只能销售给村集体***成员。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也有很多借名买房、借名买车的情况,这些借名购买的行为,首先它是不违背***相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政策性强制性规定的,这种借买的行为是有效的。如果我们的借买行为突破了相关规定的底线,那就可能是无效借买行为,所以我们要知道,借名购买宅基地***上是不支持的。

在王先生借名购买宅基地的行为中,不但王先生有过错,被借名人也是有过错的,所以在宅基地归现在的登记人所有的情况下,会有一个补偿或者是赔偿的方案。而这个终的补偿或者赔偿的方案,需要王先生通过协商或者诉z讼的方式来解决。对于当时在翻盖地上物时所出资的费用,需要王先生搜集相关的证据,可以找当时的基建队由他们来证明当时地上物的加盖是谁负责的,谁***的,谁给的钱。其实想要证明这些,也并不是特别困难。法z院会根据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一个评估,如果能够确定当时房子的翻盖确实是王先生出资,而且是借用王先生前岳父的名义来购买的话,法z院可能会判z决借名行为无效,原来支出的基础款项以及地上物现在现状的价值,王先生可以在起诉的时候一并主张,法z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审理情况作出相应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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