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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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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17 07:31:53
广州离婚后解除***合同的,保费能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夫妻婚姻期间男方作为投保人,女方作为被***人买了一份***。离婚后男方解除合同,退保金54000元。终法z院判z决一人一半。
相关案例:
宋女与陈男于2005年1月登记结婚,二人都是再婚,期间没有生育子女。2013年8月,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但离婚协议中没有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后来,宋女意识到自己忽略了双方在婚姻期间一份重要的共同财产——***。
2009年2月,被告陈男作为投保人,宋女作为被***人,与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人身***(分红型)合同,生存***金受益人为宋女,身故***受益人为陈男,交费年期5年,并于2009年2月、2010年4月、2011年4月、2012年2月、2013年3月各交纳保费15000元。后来宋女想起这笔财产,多次与陈男协商分割,但都遭到陈男拒绝。2017年5月,陈男将这份***合同解除,退保金54000元至个人***账户。多次索要无果后,宋女将陈男诉至人z院。
法z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要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宋女和陈男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8月协议离婚,当时未处理财产***,现原告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处理。对于宋女主张的保单权益,根据当事人陈述和证据显示,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合同并交纳保费,现该合同已终止,退回的现金54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故该保单现金价值原、被告各享有50%。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z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婚前房产加了名就能分一半吗?
律师解答:不一定。可能按出资额分配,如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则法官会按加名的原因和对家庭贡献的大小酌情分割。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就发生效力。所以,婚前房产经过产权变更,会成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如果离婚,法z院会根据房屋来源、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短及双方对该房屋所作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倾斜分割,并非夫妻双方一人一半。
广州离婚时经济适用房怎么分割?
周先生和黄女士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周先生系广州户籍,黄女士系外地户籍。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一直矛盾不断,2010年周先生经过摇号取得了一套经济适用房购房资质,周先生以个人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z理了按揭贷z款,以两人共同财产***了房屋首付款,两人每月用工资结余定期偿还月供。2016年该房屋办下产权并登记在了周先生个人名下。2017年,二人因感情不和打算协议离婚,但对这套经济适用房的分割上却产生了分歧,双方均主张取得该房屋的单独所有权,并给予对方房价补偿。双方协商未果后黄女士起诉至法z院,要求判z决房屋归自己所有,给予周先生价值补偿。
律师讲法:根据《婚姻法》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争议的经济适用房属于二人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首付款并偿还月供购买,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存在明显区别,它是本市******开发兴建,并以较为经济的房价向本市城镇居民家庭销售的房屋。经适房只针对本市城镇户籍中的低收入群体,取得***后5年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本案争议房屋属于广州市经适房,只能由具有广州市户籍的城镇居民享有产权。故法z院终判定房屋所有权归周先生,由周先生参照同区域的商品房屋价值给予黄女士价值补偿。
与经适房类似的还有“”,即限房价、限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经适房一样,也是本市***批准,对本市城镇居民的一种住房福利,购房人同样需要具备本市城镇居民户籍。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如果只有一方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应当判归本市居民所有,按照公平原则由得房方补偿未得房方价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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