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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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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18 15:18:00
广州宅基地证上的房屋已被拆除重建未报建,法z院还能处理吗?
张静律师解答:在离婚及继承案件中还能对房屋使用权进行处理,如是买卖***或物权保护***,则法z院不予受理。
判z决书节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提交的材料及双方在原审庭审中的陈述显示,上诉人主张权利的依据是广州市天河区于1996年5月23日核发的穗天沙字第X号《村镇宅基地使用证》,该证载明使用人为杨某,建筑种类结构为砖瓦,层数壹层,建筑面积105.84平方米。原审庭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均确认穗天沙字第X号《村镇宅基地使用证》所涉的房屋已被拆除重建,重建后为两栋房屋,地址分别为天河区渔沙坦楼角街**及**之一,其中16号房屋由上诉人使用,16号之一房屋即讼争房屋由被上诉人使用。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宅基地上的房屋在重建成为两栋房屋时已依法向国土规划部门申报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故涉案房屋建设的合法性、初始物权登记尚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及处理,穗天沙字第X号《村镇宅基地使用证》上登记建筑楼层数量、建筑面积与涉案宅基地上楼房数量及实际的楼层数量、建筑面积均不相符合,即穗天沙字第X8号《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并不是讼争房屋所具有的合法权利登记证明,在现有讼争房屋建设的合法性、初始物权登记尚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及处理前,对相关权利人之间民事权利进行析分的处理缺乏相应前提,故对于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诉z讼暂不作调处,上诉人可在行政部门对涉案房屋作出处理后另行起诉。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起诉兄弟姐妹侵z占自己的宅基地房份额,能打赢吗?
张静律师解答:此类案件要看证据,一是能否证明涉案房屋是父母的宅基地房,自己有继承份额,二是涉案房屋这么多年有没有加建、改建,谁出的钱,三是兄妹的过户程序是否合法,父母是否同意。如下面这个案件,姐姐起诉侵z占自己的宅基地房继承份额,但法z院审理后发现一是宅基地证是父亲去世后母亲和申领的,二是房子是出钱建的,三是母亲立了公证遗嘱自己的份额赠与给。此种情况下姐姐是没有份额的,终败诉。
法z院认为:《民事诉z讼法》第六十四条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z法z院关于民事诉z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z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z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李姐、李妹提交的证据显示,虽然李父、黄母及李姐、李妹一家四人在五十年代已在杨箕村同××号房屋居住,但直至李父时,一直没有关于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或集体产权证等权属登记。因此,该房屋不属于李父的遗产。黄母于八十年代取得杨箕村xxx8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该址上盖房屋经李妹两次出资拆建,黄母于1996年4月向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镇杨箕村民申请将该8号房屋***户名变更为李妹,即将上址房屋赠与李妹,与其在广州市天河区公证处所立《遗嘱》的意思表示并不相悖。现无证据证明李姐对此有提出过异议。李妹取得杨箕村xxx8号房屋的权属证书后,作为房屋权属人与***人签署***补偿协议,并回迁xxxA2栋3402房和1206房、A5栋507房、A6栋2208房。现李姐要求确认其享有杨箕村xxx8号房屋以及上述回迁房三分之一产权份额,依据不足,法z院不予支持。
广州宅基地房屋的价值评估为什么差别那么大?
张静律师解答:宅基地房屋价值的评估每个案件都不一样,差别非常大,跟房屋的新旧、位置、面积都有关系。如下面这个案件,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评估公司就作出了解释,为什么与别家公司的评估价值不一样的问题。
判z决书节选:
4.关于另案评估价值的问题。各评估公司是根据标的的实际情况,选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及评估思路,而我司无法获悉华盟公司的评估依据和方法。且标的物的完工年代,建造规模、面积,使用材料及设计建造方案等差异均影响标的建筑重置价值。有关当事人不应机械地将各案件的评估及审判结论进行对比,更不能因周边市政设施建设带动周边一般商品房价格浮动直接等同于宅基地房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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