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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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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18 22:43:46
广州婚内财产协议有限制人身自由条款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协议限制人身自由或涉及道德层面内容,则大概率无效。
相关案例:婚后,男方、女方经友好协商,约定,男方婚前所有的某房屋,产权人由男方变更为男、女双方(后双方实际按上述约定变更了产权)。若今后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则自愿放弃某房屋的产权份额:1、、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2、与男方擅自分居;3、若男方不存在点情形,而女方提出离婚的。
协议签订后数月,男方至法z院起诉离婚。男方认为:由于双方经常争吵,且女方多次要求房产加名,故男方为挽救婚姻,同意在涉案某房屋产权上加上女方名字,并订立婚内财产协议。然而之后双方又产生矛盾,并分居至今。现男方起诉要求离婚,并根据婚内财产协议的相关内容,某房屋产权应归男方所有。
女方认为:双方发生矛盾,过错在男方。现女方同意离婚,但双方签订的财产协议严重限制了女方的人身权利,属于无效协议,故要求对涉案房屋的产权重新分割。
法z院判定:双方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涉及对女方人身权利的部分限制,违反相关***规定,故对该份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不予认可。鉴于该房屋来源于男方婚前,考虑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大小、双方共同生活的长短等因素,酌情认定男方享有涉案某房屋净值85%的权益份额,女方享有15%的权益份额。该房屋可归男方所有,结合上述比例及双方共同还贷的金额,由男方给付女方相应房屋折价款。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z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离婚时哪些是夫妻共同***?
高人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处理。……”夫妻共同***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其范围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
(4)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
(5)为***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
(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的***。
一般来说,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属于夫妻个人***还是夫妻共同***,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均应视为共同***。
(2)夫妻是否分享了***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之合意,但该***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
(3)夫妻双方对***是否约定为共同***。
广州写了书面房产赠予后没过户可以撤销吗?
某夫妻欲将名下房产赠与儿子,遂委托律师起草协议,并作了律师见证,夫妻二人私z下里就这么将名下房产通过签订赠与协议的形式赠与了儿子,但在过户前,丈夫反悔了,想撤销赠与,可撤销不?
律师解答: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效果。赠与合同也是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所以,只要赠与方发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方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即为生效。
但是,因为赠与是无偿行为,出于公平考虑,***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当然,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原则。因此合同法还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见,夫妻双方私z下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虽然赠与合同生效,但在房屋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夫妻双方还是可以反悔,行使任意撤销权。
另外需注意,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撤销。若离婚后一方反悔不配合过户,另一方可起诉要求强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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