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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房产继承程序费用咨询给您好的建议「多图」

发布时间:2021-11-19 00:56:53        







广州养父母和养子女未在一起生活,能形成事实收养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果是事实收养,共同生活多年,以父女相称。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养子提供了《亲属关系证明书》公证书,但认定不属于收养公证,又因未在一起生活,终认定未形成收养关系。



书节选:

本案中,广州市公证处于1981年4月20日作出的(81)穗证字第4256号《亲属关系证明书》,是在原1992年收养法实施之前作出的,并非收养公证。在《收养法》实施后,朱某与朱某某并未补办收养登记手续。即便朱某与朱某某通过《亲属关系证明》形成了形式上的收养关系,由于办理该亲属关系公证时朱某已成年,不符合收养的条件,对办理公证前双方是否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以《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公证的通知》规定进行审查。鉴于被继承人朱某某长期生活在香港,而朱某出生后至今均在广州生活的事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朱某与朱某某共同生活多年,以父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女关系,且朱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因此,朱某提供证据不足以佐证朱某成年之前与朱某某形成了收养关系。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办理房产继承***案件,分家析产***案件,宅基地***款分割***案件,继子女继承权***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如何区分案件是析产***还是继承***?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修建的房屋,分割就属于析产***。如果是夫妻二人修建的,夫妻已经去世,子女要求分割房屋,就属于继承***。如下面这个案件,儿子主张案件应属于析产***,但是审理后认定房子修建时,儿子尚未成年,没有经济能力出资修房,终认定案件属于解除***。



认为,关于本案***的性质,潘大女主张涉案房屋初建设的一层半共117.86平方米应为潘大女、钟母、潘父的家庭共有财产,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建成时间为1982年,宅基地登记使用人为钟母,潘大女在当时尚未成年,故对于潘大女的该主张不予采纳,涉案房屋初建设的一层半共117.86平方米建成时应为钟母和潘父的夫妻共同财产,现钟母和潘父均已经去世,故本案应为继承***。




广州宅基地房已经被过户到某继承人名下,还能起诉继承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如果其他继承人有证据证明是父母的宅基地房被过户,需先打行政官司撤销现在的宅基地证,或先打确权官司确认房屋归父母所有,然后才可以主张遗产继承与分割。



书节选:

冯母、曾三儿请求确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花集建(99)字第0205143号所涉宅基地上房屋为冯母与被继承人曾父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曾父所有的二分之一份额为遗产,并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确认继承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只能继承被继承人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于花集建(99)字第×号所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并非登记在被继承人曾父名下,而是于1999年登记确认为曾大儿,且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曾父去世二十多年来均未主张及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冯母、曾三儿以其对被继承人曾父的财产享有继承权为由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宅基地房的相应份额,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冯母、曾三儿可以就涉案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先经过确权,再另行主张遗产继承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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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怀疑自己有份的宅基地被他人过户了多久能起诉?

  张静律师解答:从知道宅基地被过户之日起2年,但从宅基地过户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如果一直不知道宅基地被过户了,过户后20年才知道,也不能起诉撤销了。



关于本案是否已过起诉期限的问题。《行》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直接向人民提起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的,人民不予受理。”《高人民关于执行〈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款规定:“行政***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两原告主张第三人洛秀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两原告出示涉案宅基地使用证,两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提起,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第三人抗辩骆某明在1996年6月17日核发涉案宅基地使用证时是知道且应当知道该事实,但第三人未举证予以证明,故本院对第三人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本案未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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