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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宅基地能否继承咨询询问报价「广州合拓」

发布时间:2021-11-19 19:14:14        







广州单方声明解除收养关系可以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必须到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书节选:

认为,古某3和胡某1于1966年收养了古某2为养子,双方形成父女关系,对此,古某1与王某1表示无异议,故予以确认。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协议的,可以向人民起诉。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为此,由于双方未到门进行登记,亦未到人民请求解除,故古某3单方声明与古某2解除收养关系的声明不能产生***效力,双方仍为父女关系,古某2仍享有继承权。对于古某1主张古某2对古某3和胡某1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且古某3与胡某1声明解除了其养父子关系,古某2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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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继承人之一拆掉祖屋建新房,新房归谁所有?

  张静律师解答:如有分家析产协议,则按协议处理。如没有协议,由于祖屋已经拆掉,故其他继承人无权要求继承,新房应由修建者所有。



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房屋是否梁某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梁某一家人长期居住在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107号房屋内,但李某3提交的梁某、李某1、李某2、李某5、李某4各自出具的《声明及保证书》及证人证言、建筑图纸等证据形成一个证据链,可以证明涉案房屋系李某3于2000年前后拆旧建新形成,已非梁某夫妇原来建设的房屋,不属于梁某夫妻共同财产,此节事实与梁某、李某1、李某2、李某5、李某4在各自的《声明及保证书》中关于涉案房屋土地系梁某夫妇留下,房屋由李某3建设的相关陈述相互印证。李某1、李某2现主张涉案房屋系梁某遗产与其自己在《声明及保证书》中关于“房屋由李某3报建并出资建设”的陈述相互矛盾,且其在《声明及保证书》中曾作出“***安置房的使用及产权亦由李某3进行分配”的承诺,现又主张分割涉案房屋,违反了诚实、***原则,故对于陈某、李某1、李某2的请求,不予支持。




广州父母去世的时候未拿出赠与书就表示放弃接受赠与吗?

  律师解答:并不表示放弃接受赠与。受赠人没有义务必须公开赠与书,但其只要以行为表示接受了赠予,就视为赠予完成。



后,伍某1认为伍某5未及时出示赠与书视为放弃接受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伍某5虽未在其余当事人协商处理遗产时出具赠与书,但伍某5已实际使用、管理涉案房屋,且***并未规定接受赠与须在赠与双方之外公示,伍某5也如前述原因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故伍某1主张伍某5放弃接受赠与无证据证实,应认为伍某5已接受了赠与。且本案为继承***,涉案赠与书在形式上并非遗嘱,但应认定为被继承人伍某7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处分财产性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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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他人帮写遗嘱,只有一个见证人的遗嘱有效吗?

  律师解答:无效。他人帮写遗嘱,属于代书遗嘱,除写遗嘱人之外,必须还要有一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且事后补签的不算。



本院认为,因遗嘱事涉重大,根据我国***规定,各类遗嘱均有严格的形式要求,或称法定形式要件。一般情况下,只有具备全部法定形式要件,才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否则是无效遗嘱。本案《遗嘱》为打印体,并非由被继承人王某本人亲笔书写,因此属于代书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对该条款应理解为:“两个以上见证人”应当当场见证并在代书遗嘱而非其他文书上签名。本案中,作为代书遗嘱的《遗嘱》上仅有遗嘱人和代书人(李某律师)签名,“其他见证人”张某律师没有在《遗嘱》上签名,即没有其他见证人的签名,因此,《遗嘱》欠缺法定形式要件,是无效的。张某律师在见证遗嘱后的第二天在《律师见证书》上签名,既不符合“当场”的要求,也不符合“在代书遗嘱上签名”的要求,因此不产生相应的***效力。本案所涉被继承人郭某与王某的遗产,应由被继承人的子女即顺序继承人,以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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