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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 广东 广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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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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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18078803465 |
公司官网: | gzhesheng.tz128... |
公司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
发布时间:2021-11-20 04:39:21
广州网签合同内容与三方合同不一致,卖家能拒绝卖房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三方合同一般会约定,其他合同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而网签合同一般只是为了用于网签,如有高贷的情况,则可能发生争议。如没有高贷的情况,只是对付款和过户时间与三方合同不一致,则应以三方合同为准。卖家不能仅以此类约定不一致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买卖合同》已明确约定“甲、乙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正式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当事人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该条款实际赋予了《补充协议》中“甲乙双方确户时间2017年3月25日前”的约定有高于梁买家、林卖家此后签订的《网签合同》中不一致条款的效力,无论《网签合同》约定双方过户的时间迟于2017年3月25日还是《网签合同》根本没有约定迟过户时间,林卖家都可以依据《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要求梁买家在2017年3月25日前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此外,林卖家亦无证据证明其在梁买家签订《网签合同》后曾要求梁买家就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综上,林卖家以《网签合同》的内容与《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内容不一致拒绝签订《网签合同》进而拒绝履行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理据不足,已构成违约。林卖家作为违约方,无权要求梁买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故就林卖家在本案中的诉z讼请求,法z院均予驳回。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卖二手房时,签订包销协议有什么风险?
实践中,二手房卖家在卖房时将房屋委托中介公司包销的初衷是为了省时省力,但是却容易事与愿违。在委托二手房交易代理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风险:
1、代理约定的期限过长。由于二手房市场价格存着不确定性,代理期限越长,房价波动的风险也会相应增加。
2、代理的效果不佳。房产中介在推荐卖家签订代理时,往往会以“主推”“”等甜头进行利诱,但签订合同后,实际的销售进度如不像房产中介说得那么理想,也无法在合同期内找其他房产中介挂售。
3、代理合同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代理合同大多仅约定中介公司在约定期限内以某个价格出售房屋,但对于房屋买卖交易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由于缺乏买家的合意而大多未进行约定,容易引发***。
建议欲出售房屋的卖家,要综合各方面因素权衡利弊,审慎签订代理合同,尤其对于期限较长、违约责任较重的合同,更应谨慎决定。如果决定与中介机构签订了包销合同,应遵循诚实***原则,遵守合同约定,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广州二手房买卖合同对付款时间和方式约定不明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如存在约定矛盾或约定不明的情况,需要双方协商达成补充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如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任何一方可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已收款项退还。
本院认为,涉讼合同4条备注①约定的“卖方的***欠款由买方***的首期款***,若***欠款大于首期款,卖方要在过户当天退回多***的首期款”,原本的意思应为由买方负担提前赎契的款项,而买方替卖方还贷而多支出款项超出双方约定首期款880000元的,应由卖方负责退回。但因该合同条款表述不清晰,导致双方产生不同理解,且莫卖家又拒绝向熊买家出具书面凭证承诺多出款项应退还给熊买家。因此,法z院认定因合同约定不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并终解除的责任不应归责于任何一方。莫卖家请求没收熊买家***的购房定金30万元,缺乏事实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不符合精装修标准就通知收楼,能拒绝收楼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有明确的合同条款约定,如有约定具体的精装修标准,不符合就可以拒绝收楼。实践中合同很少明确约定具体装修标准,购房者在拒绝收楼时可对照合同约定看是否符合收楼条件。如下面这个案件,房屋买卖合同就明确约定了装修标准是安装好室内门,未安装好,购房者就可以拒绝收楼,卖家需承担逾期交楼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同某公司向谢买家交付涉案房屋的时间应如何确定。
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同某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出售方应于2016年12月31日向谢买家交付涉案房屋。关于交付房屋的条件,涉案合同第六条房屋交付中第(二)款第3项约定:“房屋交付与验收标准:该房屋按附件一的约定作为房屋交付与验收标准”,房屋附件一交付标准中第二类单位专有部分:“……室内门:木饰面门或木框趟门……”。由合同约定的上述房屋交付条件来看,包含了室内门。因此,同某公司虽于2017年1月20日向谢买家发出《君某公寓交付通知书》,但在同某公司并未依照约定将涉案房屋的室内门完全安装调试好可以使用的情况下,谢买家当时未予收楼符合合同约定。同某公司未能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谢买家交付涉案房屋,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某公司应向谢买家***计至2017年3月17日再次向谢买家发出《君某公寓催告书》之时的逾期交楼违约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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