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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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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20 07:33:55
广州养父母和养子女未在一起生活,能形成事实收养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果是事实收养,共同生活多年,以父女相称。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养子提供了《亲属关系证明书》公证书,但认定不属于收养公证,又因未在一起生活,终认定未形成收养关系。
书节选:
本案中,广州市公证处于1981年4月20日作出的(81)穗证字第4256号《亲属关系证明书》,是在原1992年收养法实施之前作出的,并非收养公证。在《收养法》实施后,朱某与朱某某并未补办收养登记手续。即便朱某与朱某某通过《亲属关系证明》形成了形式上的收养关系,由于办理该亲属关系公证时朱某已成年,不符合收养的条件,对办理公证前双方是否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以《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公证的通知》规定进行审查。鉴于被继承人朱某某长期生活在香港,而朱某出生后至今均在广州生活的事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朱某与朱某某共同生活多年,以父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女关系,且朱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因此,朱某提供证据不足以佐证朱某成年之前与朱某某形成了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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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安置房所有权确认***中,能否起诉过户至自己名下?
张静律师解答:如多套安置房的分割已经协商好,才能起诉过户至各人名下。如果还没有协商好,则只能起诉确认自己对全部安置房享有多少分之一的份额。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房是父母一起建的,后母亲去世,然后该房屋被***。父亲将6套安置房都给了儿子,三个女儿起诉要求确认6套安置房自己都有十六分之一的产权。审理后认为宅基地房父母各占一半份额,父亲只能处分自己那一半的份额,属于母亲那一半份额,应由配偶和子女平均分割,终支持了3个女儿的诉求。但因各产权人之间对无法分割尚未达成一致,故3个女儿没有起诉过户,只起诉了确认产权份额。
本案中蔡1、蔡2、蔡3仅请求确认其对涉案争议的房屋享有的份额,没有请求对其所享有的份额由蔡4、蔡5名下过户至其三人名下。因此,本案仅确认蔡1、蔡2、蔡3涉案争议的房屋所享有的份额。关于过户的条件,需待六套房屋全部办理产权证,并确定其余各当事人应***给办理产权证一方当事人除补偿款之外的垫付款项及费用具体数额的情况下,方可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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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共同继承的房屋被一个继承人使用,能起诉***使用费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注意收集房屋被谁使用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案涉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占有案涉房屋八分之七的产权份额,依法对案涉房屋享有使用、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仅为霍某某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却占有和使用案涉房屋,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要求被告自(2018)粤01民终X号民事书发生***效力次日即2018年6月29日起向其***7/8产权的房屋使用费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房屋使用费的标准,原告依据前案的评估报告要求被告按每月每平方米37元的标准***房屋使用费,没有违反相关规定,被告亦对该标准没有异议,故本院予以采纳。
广州如何证明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应少分遗产?
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提交村委或街道办的证明,或家庭会议记录,或其他知***士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但一般很难证明某一个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如下面这个案件,被告主张原告不尽抚养义务,应少分遗产,并提交被继承人的病历、费,并申请证人到庭作证。终法官认为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不尽抚养义务,不应少分或不分遗产。
关于继承份额的问题。被告主张及证据:被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被继承人生病期间,是被告对被继承人予以扶养和照顾,分遗产的时候被告应多分。提交被继承人的病历、费,并申请证人到庭作证。
原告的意见及证据:被告主张原告少分或不分遗产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原告是被继承人与前妻的儿子,肯定是被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是原告来广州后,他与两被告也经常往来,甚至刚来广州的前几年是住在被告家里的,原告与被继承人经常见面,且关系融洽,在被继承人生病期间,原告也有予以照顾,虽没有被告黄某照顾的多,但不构成原告少分或不分遗产的理由。提交照片打印件。
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存在“有扶养能力和扶养义务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形,故在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时,不应对其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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