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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赔偿差价损失问律师在线咨询「多图」

发布时间:2021-11-24 06:55:56        







广州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出现银z行贷z款政策、利率变化等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双方应当积极协商解决,而非置之不理。如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了条款,则过后便不能再以此点主张对方违约。



判z决书节选:

房屋买卖合同涉及环节多、周期长,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根本目的是实现房屋所有权交易,即出让方获得房屋价款,买受人获得房屋所有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不可控之因素,例如银z行贷z款政策、利率变化等,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协商解决,而非置之不理。《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z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纵观合同履行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多次根据上述***规定,通过协商方式事实上变更了合同的履行。第z一次,涉案房屋需要重新测绘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双方已协商解决,由陈卖家一方补缴土地出让金并继续履行合同,李买家其后亦配合办理合同网签,故双方事实上协商一致变更了网签时间的约定,李买家再行以此抗辩陈卖家一方违约,于法无据。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中,价格过低就属于恶意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价格只是参考因素,还需要看双方是否具有恶意,是否有实地看房等实际履行过程。如下面这个案件,丈夫因欠债擅自卖房,虽然***买给第三人,但妻子起诉过户回来也败诉,因为法z院认为房屋价格受多方面影响,仅凭***不能证明是恶意,买房人仍是善意第三人。



其次,黄买家以1,240,00买涉案房产,该价格虽低于业某评估公司、中某公司及建某公司作出的评估价,但仍属合理。1.评估价格仅具有参考意义。成交价格受市场供求及买卖双方需求因素影响,与评估价存在一定差异符合常理。即便同一家评估公司对同一标的物的评估价格,也可能因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即使采信建某公司的评估价,亦不能证明成交价格显著偏低。因各方当事人对于涉案房屋评估价格认定不一,法z院委托业某公司对涉案房产进行评估。该评估报告也依法进行了质证。法z院采信法z院委托的中介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符合***的规定。2.徐卖家同意以1,240,000元的价格出售涉案房产,是徐卖家与黄买家平等磋商的结果,未受到任何欺诈和胁迫。徐卖家在答辩意见中陈述,其在了解了市场同类房产价格状况后,对立成公司表示愿意以1,600,000元的价格放盘。故1,600,000元是徐卖家的要约价格。终成交价格与该价格总体相符。3.涉案房产出售时存在需涂销、、买家一次性***房款等因素,上述因素均会显著影响涉案房产的成交价。综上,黄某主张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再次,涉案房产现不仅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并已交付给黄买家使用,且另行给了农行白云支行。黄某主张追回涉案房产,将严重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z院判z决驳回黄某的该项诉请。







广州不符合精装修标准就通知收楼,能拒绝收楼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有明确的合同条款约定,如有约定具体的精装修标准,不符合就可以拒绝收楼。实践中合同很少明确约定具体装修标准,购房者在拒绝收楼时可对照合同约定看是否符合收楼条件。如下面这个案件,房屋买卖合同就明确约定了装修标准是安装好室内门,未安装好,购房者就可以拒绝收楼,卖家需承担逾期交楼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同某公司向谢买家交付涉案房屋的时间应如何确定。

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同某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出售方应于2016年12月31日向谢买家交付涉案房屋。关于交付房屋的条件,涉案合同第六条房屋交付中第(二)款第3项约定:“房屋交付与验收标准:该房屋按附件一的约定作为房屋交付与验收标准”,房屋附件一交付标准中第二类单位专有部分:“……室内门:木饰面门或木框趟门……”。由合同约定的上述房屋交付条件来看,包含了室内门。因此,同某公司虽于2017年1月20日向谢买家发出《君某公寓交付通知书》,但在同某公司并未依照约定将涉案房屋的室内门完全安装调试好可以使用的情况下,谢买家当时未予收楼符合合同约定。同某公司未能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谢买家交付涉案房屋,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某公司应向谢买家***计至2017年3月17日再次向谢买家发出《君某公寓催告书》之时的逾期交楼违约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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