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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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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25 03:21:01
广州宅基地房***,能要求分割宅基地的补偿部分吗?
张静律师解答: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不属于村民个人,村民个人仅享有使用权。所以***的时候,宅基地的补偿部分,是归经济社所有的。村民只能得到上盖建筑物的补偿,故无权要求分割土地价值的补偿。
书节选:
至于李某1、李某2主张对案涉房屋的土地价值按照法定继承分割的问题。首先,《土地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规定属于***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本案当中,经查案涉房屋所在占用的土地缺乏***部门颁发的有效***证明其属性,不能认定土地属于私人所有。第二,《万新大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明确记载是针对征收房屋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并无明确约定土地的补偿价值。综上,李某1、李某2好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案涉土地价值因缺乏***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房产***安置补偿合同***、安置房分割***、土地征收补偿***、租户与被***人补偿款分配***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继承人想卖房,其他继承人不配合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起诉析产,然后自己买下其他继承人的份额,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就可以卖房了。如大家都不愿意购买其他继承人的份额,则可以申请拍卖房屋,各继承人按继承份额分割房款。至于房屋价格,如各继承人能达成一致就不需要评估,如不能达成一致就需要委托评估公司评估房屋价格。
相关案例:
近,赵阿姨就因为之前没有及时办理继承手续,给自己带来了麻烦。原来,赵阿姨近准备卖房,这套房子属于他和老伴共同所有,可是,自己老伴吕先生2008年就因病去世了。考虑到自己和丈夫没有生育子女,赵阿姨原本以为卖房过户会很容易,就一直拖着未办理继承手续,但当她来到公证处后,才发现事情并没那么简单。
律师在了解后发现,吕先生去世时他的父亲尚健在,母亲已去世,按照继承***定,这套房屋中属于吕先生的产权份额应由赵阿姨和吕先生的父亲共同继承。但吕先生的老父亲在2015年去世,原本属于吕先生的父亲应该继承的份额产生了转继承,转由吕先生的5个兄弟姐妹继承。
同时律师了解到,吕先生的大哥在2017年去世,公证员告诉赵阿姨,应由吕先生大哥继承的份额再次发生了转继承,转由吕先生大哥的配偶和4个子女来继承。原本只有两个人继承的房屋一下子变出10个继承人,听到这儿,赵阿姨简直要崩溃了,她怎么也想不通,自家的房子为什么七大姑八大姨都可以来继承。公证员在安抚好赵阿姨的情绪后,协助赵阿姨与其他继承人进行了妥善协商,好在其他继承人都表示愿意放弃继承,并配合赵阿姨办理继承手续。
终,在律师和公证员的帮助下,赵阿姨顺利办理了继承公证,将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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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亲的遗嘱处分了母亲的遗产份额,遗嘱还有效吗?
律师解答:仅是无权处分部分无效,并不导致整份遗嘱或赠与书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的赠与书处分了母亲的份额,部分继承人主张赠与书无效,经审理后认定只是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二、赠与的效力问题。首先,伍某1主张赠与书中伍某7处分了不属于其所有的应属于刘某1的涉案房屋产权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并不导致整份赠与书无效,仅是无权处分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次,伍某1认为赠与房屋未办理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而本案赠与的标的为宅基地房屋及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尚未建立完善的宅基地房屋登记以及过户制度,故伍某5无法办理登记过户,但一直实际使用、管理涉案房屋,即已经交付赠与标的物,并未违反***规定,也属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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