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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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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18078803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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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04 05:09:08
广州租赁合同***中,装修损失评估费一搬多少?
张静律师解答:视房屋的装修程度和面积及评估工作量而定,一般1-3万左右,工程量大的,评估费会高些。如下面这个案件,是***的装修评估,因***属于豪华装修,评估工作量大,评估费去到了12万。
判z决书节选:
范某向一审法z院申请对涉案房屋首层及二层房屋装修装饰损失进行评估鉴定,一审法z院依法摇珠选定广州市华某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穗华价估[2019]195号评估结论书及关于《穗华价估[2019]初034号评估结论书》质证意见的函复,评估结论书中价格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3月12日,其中首层成新率75%,装修现值损失3220485元,二层成新率62.5%,装修现值损失3364181元。范某为此次鉴定***鉴定费12万元。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z款合同,z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出租z人提供的房屋不能办理营业执照能索赔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不能办理营业执照的原因在于出租z人提供的房屋不符合用途,而租赁合同又明确约定房屋需符合用途,且承租z人解除合同的原因也是不能办理营业执照,则出租z人才需承担违约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出租z人提供的房屋导致营业执照的办理延迟,但终承租z人还是办理了营业执照,其双方起争议的原因并非是营业执照的办理,而是租金的增加,终法z院驳回承租z人要求出租z人赔偿的诉请。
判z决书节选:
关于维某酒店主张郑房东赔偿因涉案房屋未能办理营业执照而导致的实际租金损失、工人工资损失、经营利润损失的反诉请求。《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z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z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根据上述《租赁合同》的约定,郑房东出租涉案房屋给维某酒店系用于开设酒店,并保证涉案房屋可供维某酒店用于酒店住宿、办公、餐饮、小商品零售等用途。而涉案房屋的登记用途首层为商场、传达室及储藏室,2-9层为办公,与上述约定的用途不一致。其次,根据维某酒店提供的证据,维某酒店已向有关部门提出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申请,目前未有证据证明其上述申请已获批准,且目前维某酒店已办理经营范围为商业服务业的营业执照。现有证据并未反映维某酒店在申请临时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后至本案诉z讼前,曾就涉案房屋未能办理经营酒店的相关证照一事向郑房东提出异议;而且,维某酒店此后亦办理了经营范围为商业服务业的营业执照,并将房屋用于公寓及餐饮经营至今。可见,即使维某酒店未能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涉案房屋,但维某酒店此后的行为亦表明其对涉案房屋不符合约定用途一事不持异议。故维某酒店上述反诉请求依据不足,法z院对此不予支持。
广州能否以发律师函的时间认定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
张静律师解答:如律师费的内容是明确告知对方要解除合同,则可以以发律师函的时间认定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如未明确告知,则不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承租z人拖欠租金,出租z人发律师函,告知如1个月内不***租金,则有权终止合同。该函内容只是催缴,并未明确告知解除合同,终法z院认定起诉之日为租赁合同解除之日。
关于租赁合同是否已经解除的问题。根据鹰某公司与林某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林某应从2016年8月1日起按照每月6000元的标准***租金,但林某在收到鹰某公司2018年3月5日发出的要求立即解除合同关系、交还场地及缴清费用等内容的《律师函》后,仅***了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的租金,至今仍拖欠2016年8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租金。由于租赁合同约定涉案场地所经营的证照等由林某自行办理,故林某主张由于鹰某公司未协助林某办理工商执照等手续才不缴纳租金的抗辩理由,不符合合同约定,法z院不予采信。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z人无正当理由未***或者迟延***租金的,出租z人可以要求承租z人在合理期限内***。承租z人逾期不***的,出租z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租赁合同约定林某“逾期一个月***租金,甲方(即鹰某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等内容,林某拖欠鹰某公司一年多租金,在鹰某公司催缴后仍未履行,故对于鹰某公司要求判z决解除租赁合同的诉z讼请求,符合***和合同约定,法z院予以支持。鉴于鹰某公司2018年3月5日发出律师函后在2018年4月13日提起本案诉z讼,故认定合同解除时间为2018年4月13日为宜。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商铺租赁合同无效,装修费能要求赔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出租z人明知租赁合同无效,仍同意并放任承租z人进行装修,故对装修损失有一定过错。如下面这个案件,法z院就酌情判z决出租z人赔偿承租z人装修损失2万元。
类似判z决书节选:
关于聚某公司是否应承担罗某的装修损失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地某广场商铺租赁合同》因租赁物的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而无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装修免租期,且聚某公司亦确认罗某事实上有对涉案商铺进行装修,聚某公司在明知或应知涉案租赁物的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会导致租赁合同无效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仍同意并放任罗某对涉案商铺进行装修,故对造成罗某的装修损失,聚某公司具有一定的过错。据此,参考罗某提交的评估结论(装修价值为14万)所反映的涉案商铺装修情况,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聚某公司赔偿罗某装修损失20000元。聚某公司以罗某未就装修损失充分举证证明,且其无法利用罗某投入的装修为由,认为其无需向罗某赔偿装修损失,缺乏充分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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