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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 广东 广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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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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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18078803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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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
发布时间:2021-12-04 05:20:08
广州网签合同内容与三方合同不一致,卖家能拒绝卖房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三方合同一般会约定,其他合同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而网签合同一般只是为了用于网签,如有高贷的情况,则可能发生争议。如没有高贷的情况,只是对付款和过户时间与三方合同不一致,则应以三方合同为准。卖家不能仅以此类约定不一致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买卖合同》已明确约定“甲、乙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正式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当事人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该条款实际赋予了《补充协议》中“甲乙双方确户时间2017年3月25日前”的约定有高于梁买家、林卖家此后签订的《网签合同》中不一致条款的效力,无论《网签合同》约定双方过户的时间迟于2017年3月25日还是《网签合同》根本没有约定迟过户时间,林卖家都可以依据《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要求梁买家在2017年3月25日前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此外,林卖家亦无证据证明其在梁买家签订《网签合同》后曾要求梁买家就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综上,林卖家以《网签合同》的内容与《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内容不一致拒绝签订《网签合同》进而拒绝履行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理据不足,已构成违约。林卖家作为违约方,无权要求梁买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故就林卖家在本案中的诉z讼请求,法z院均予驳回。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房屋买卖合同实为以房款抵债的如何处理?
《广东省高z级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指引》第十四条: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为以房款抵偿其他***,一方当事人以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因***人未履屋买卖合同,***人请求解除合同,按照原约定清偿债z务的,应予支持。
***人举证证明所抵销的***中存在高额***的,应当扣除该部分***。一方请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无效或者变更、撤销协议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审查。
当事人通过以房抵债协议逃避***,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第三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利益;
(二)恶意,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z法z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z法z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z法z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广州法z院判z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前,会提醒买家反诉退款吗?
张静律师解答:一方起诉合同无效或撤销,法z院认为应当支持的,应该向被告释明:“如法z院判z决合同无效,你方是否反诉返还财产”。如被告回复要反诉,则可一并审理。如被告回复即使法z院判z决合同无效,仍不反诉,则法z院可径行判z决,由被告去另案起诉返还房款。
相关法条:
《广东省高z级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指引》第四十四条: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 买受人应当将房屋返还给出卖人,并***房屋占有使用的费用,费用可参照同期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出卖人应当将收取的价款返还给买受人,并***贷z款***。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并返还财产,人民z法z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无效或者应予撤销、解除的,应当向被告释明反诉请求返还财产,避免判z决单方返还财产造成当事人利益失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一方因房产价值波动受到的损失, 由当事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合同解除的,守约方因房产价值波动受到的损失,由违约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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