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等级: | 普通会员 |
经营模式: | 商业服务 |
所在地区: | 广东 广州 |
联系卖家: |
张静律师 女士
![]() |
手机号码: | 18078803465 |
公司官网: | gzhesheng.tz128... |
公司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
发布时间:2021-12-07 04:51:43
广州买卖合同***应向哪里的法z院立z案?
张静律师解答:因买卖合同***提起的诉z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z民z法z院管辖。至于哪里是合同履行地,应认定接受***一方为合同履行地。
裁定书节选:
本院经审查分析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因买卖合同***提起的诉z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z民z法z院管辖。被告赵某的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二手叉车转让协议》没有约定管辖法z院,依照《z高人z民z法z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的,接收***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的***为即时结清的合同所引发的争议,但依据其所提交的证据无法体现本案为即时结清的合同所引发的争议。被告赵某是出卖货物并接受货款的一方,故合同履行地为被告住所地。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z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公司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看委托代理合同中代理人的权限,权限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是可以代表公司的,超出权限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公司不担责,由代理人自己承担责任。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关于《销售合作协议书》中的卖方是否璞某公司。《销售合作协议书》的甲方是“德某公司广州营销中心”,而“德某公司广州营销中心”不具备商事主体资格,从《销售合作协议书》的内容来看是黄某以璞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签署。黄某否有权以璞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签署该协议,本院作以下分析:1.《销售合作协议书》约定了杨某在区域销售案涉酒,约定产品质量及交易方式为现金等条款。由于璞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并未***黄某三人有权代表璞某公司对外签订合同,黄某表璞某公司签署该《销售合作协议书》前应征得璞某公司的同意,或在签署《销售合作协议书》后经璞某公司追认,其实施代签合同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且并未得到璞某公司的事前同意及事后追认,本院据此认定黄某杨某签署《销售合作协议书》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广州合同中约定由本地法z院管辖,能视为约定了管辖法z院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本地法z院”属于约定不明,仍应按照***规定确定管辖法z院。
裁定书节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根据原告提交的诉状及证据材料显示,原告基于其与被告共同签订的《订单补充协议》提起本案诉z讼,要求被告向其***货款及***、违约金。虽案涉《订单补充协议》中约定:“……逾期超过七天的,乙方将直接通过本地法z院起诉,……。”但因“本地法z院”的约定不明,故本案无法根据约定内容确定管辖法z院,本案仍应依照民事诉z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z款合同,z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签的合同,应告谁承担责任?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把***和总公司一起告。***的财产如果够***的,就先执行***的财产,不足的部分再执行总公司的
根据《民z法总则》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行政z***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规定,永某公司某***是永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但其公司管理有一定的财产,可以从其公司管理的财产中承担责任,因此,永某公司某***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的,由永某公司承担,故永某公司对永某公司某***未能清偿的***承担清偿责任。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z款合同,z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免责声明:以上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会员负责,产品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产品网不涉及用户间因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 纠纷由您自行协商解决。
风险提醒:本网站仅作为用户寻找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信息的平台。为避免产生购买风险,建议您在购买相关产品前务必 确认供应商资质及产品质量。过低的价格、夸张的描述、私人银行账户等都有可能是虚假信息,请采购商谨慎对待,谨防欺诈,对于任何付款行为请您慎重抉择!如您遇到欺诈 等不诚信行为,请您立即与产品网联系,如查证属实,产品网会对该企业商铺做注销处理,但产品网不对您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联系:304108043@qq.com是处理侵权投诉的专用邮箱,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欢迎您向该邮箱发送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给您答复,感谢您对我们的关注与支持!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电话:020-87561363 传真:020-87561363 联系人: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主营产品: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Copyright © 2025 版权所有: 产品网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产品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您好,欢迎莅临广州合拓,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