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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区加盟案件案例咨询择优推荐 商业加盟***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7 06:26:07        








广州加盟合同约定加盟后必须成立公司经营,诉z讼主体如何确定?

   张静律师解答:看加盟合同的约定,一般可以个人和公司做共同原告或被告。如下面这个案件,个人签订酒店加盟合同后成立公司,且加盟合同约定个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终个人和公司都做被告。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刘某、锦某酒店应承担的责任问题。《某酒店***合同》约定刘某筹建的管理店必须注册成立为法人并承受合同中刘某的权利义务,刘某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自管理店设立法人之日起概括转让给新成立的法人。锦某酒店在《某酒店***合同》签订之后成立,锦某酒店与刘某在《某酒店***合同》签订后向天某酒店出具《致天某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专函关于接受返款账户信息书面确认》确认刘某为履行《某酒店***合同》设立锦某酒店,因此锦某酒店为履行《某酒店***合同》的履行主体,锦某酒店自《某酒店***合同》签订之日起便承受了刘某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某酒店***合同》约定刘某为管理店设立的法人承担无固定期限、不可撤销之连带担z保责任,因此天某酒店主张刘某对锦某酒店在本案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合同的约定,法z院予以支持。刘某抗辩称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的意见无理,法z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加盟后多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张静律师解答:***并未规定一定期限是多久,实践中只要未开店都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甚至部分判例中,已开店但时间不长的,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如下面这个案件,未开店未享受服务的,就判z决加盟费全退。



关于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及返还***款的诉z讼请求。首先,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规定赋予了被特许人单方解约权,即使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被特许人也依法享有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8日与被告签订合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相隔时间未满两月,属合理期间。至今被告尚未提供任何货品给原告或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被告的经营资源尚未被原告实际利用,故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单方解约权,依法应予支持。鉴于涉案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故合同解除后,被告向原告收取的***款99800元应予以返还。







广州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竞业禁止赔偿条款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条款虽然有效,但法z院可以随意降低赔偿金额。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违约金是50万,终加盟商在合同解除后开设同类餐厅,法z院判z决构成违约,但违约金过高,仅支持了3万。



法z院认为,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蒙某公司与谭某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第九条“竞业禁止及商业秘密的保护”9.1条款是否有效;

一、关于案涉《特许经营合同》第九条“竞业禁止及商业秘密的保护”9.1条款是否有效。该合同第九条“竞业禁止及商业秘密的保护”9.1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及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年内,乙方(包括其关联企业、受其控制的实体等)及乙方特许经营餐厅内的主任级以上管理干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经营、***、受聘或以任何方式参与或指导他人经营与甲方相同或相似的中式快餐业务。”该条款约定的竞业禁止,是特许经营中常见的一种制度。特许人作为知识产权、经营技术和管理体系的输出方,其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因此,为避免损害特许人的利益,特许人有合理的理由对加盟商作出适当的限制,只要竞业禁止规定不是过于苛刻和严厉,***对此并没有禁止,也没有限制特许人必须***被特许人相应补偿。本案中,竞业禁止的期限是“本合同有效期及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年内”,对象是“乙方(包括其关联企业、受其控制的实体等)及乙方特许经营餐厅内的主任级以上管理干部”,范围是“与甲方相同或相似的中式快餐业务”,对于被许可人而言,均属于合理范畴,因此,该条款应属有效。









广州签订加盟代理合同后出现其他代理店能退款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退款,且公司构成违约,还可以要求赔偿。如下面这个案件,签订代理合同后,区域内出现其他代理店,终法z院认定公司方违约,退还加盟费并赔偿违约金2万4.



关于林某主张的违约金,林某无法继续开店的原因是杜某已在福建省××××区开设了“人某”的加盟店,与双方签订的《人某代理合同书》约定的***区域完全一致,致使林某在该区域经营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虽然后来明某公司与杜某签订的《人某代理合同书》约定杜某的店铺为专营店,但杜某的店铺地址未变,明某公司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人某代理合同书》第十条违约责任的规定,林某要求明某公司***违约金的诉z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z院予以支持,明某公司需向林某***合同金额30%的赔偿金即24000元。

关于林某主张解除合同及返还***款的诉z讼请求。由于明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林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林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合法合理,依法应予支持。鉴于涉案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故合同解除后,明某公司向林某收取的***款8万元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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