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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花都区地主起诉返还房屋咨询多重优惠 宅基地使用诉z讼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9 03:25:29        







广州宅基地证上的房屋已被拆除重建未报建,法z院还能处理吗?

  张静律师解答:在离婚及继承案件中还能对房屋使用权进行处理,如是买卖***或物权保护***,则法z院不予受理。



判z决书节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提交的材料及双方在原审庭审中的陈述显示,上诉人主张权利的依据是广州市天河区于1996年5月23日核发的穗天沙字第X号《村镇宅基地使用证》,该证载明使用人为杨某,建筑种类结构为砖瓦,层数壹层,建筑面积105.84平方米。原审庭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均确认穗天沙字第X号《村镇宅基地使用证》所涉的房屋已被拆除重建,重建后为两栋房屋,地址分别为天河区渔沙坦楼角街**及**之一,其中16号房屋由上诉人使用,16号之一房屋即讼争房屋由被上诉人使用。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宅基地上的房屋在重建成为两栋房屋时已依法向国土规划部门申报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故涉案房屋建设的合法性、初始物权登记尚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及处理,穗天沙字第X号《村镇宅基地使用证》上登记建筑楼层数量、建筑面积与涉案宅基地上楼房数量及实际的楼层数量、建筑面积均不相符合,即穗天沙字第X8号《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并不是讼争房屋所具有的合法权利登记证明,在现有讼争房屋建设的合法性、初始物权登记尚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及处理前,对相关权利人之间民事权利进行析分的处理缺乏相应前提,故对于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诉z讼暂不作调处,上诉人可在行政部门对涉案房屋作出处理后另行起诉。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买宅基地房后拆旧建新未报建,发生***法z院管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管,法z院会以房屋违建,需要行政部门拆除为由驳回起诉。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之前的宅基地房有宅基地证,但证上写的5层。买家买房后拆除重建九层半,重建行为未报建,则该九层半都违建,应拆除,法z院不处理。至于该房屋是否会被拆除,实践中就看部门的执行力了,有的会拆,有的不会拆。



法z院认为,本案郭仪兴请求确认《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无效,苏志文、苏志伟、苏永存将其占有的位于白云区同德围鹅掌坦大街41号房屋中的两层半房产交还给郭仪兴使用。本案处理讼争房屋的返还,首先需确定讼争房屋是否合法建设,郭仪兴与苏志文、苏志伟、苏永存签订《协议书》合建的房屋已拆除,讼争房屋是将原有的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拆除后重新建设,重建房屋为九层半,超出原宅基地使用证核准的五层,至今未办报建手续,对此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当事人应就重建房屋是否合法建设的问题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后,再就合建协议的效力、房屋返还、财产损益等问题进行协商或另行诉z讼一并解决为宜。在此之前,本案***不宜由法z院直接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z讼法》百四十条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仪兴的起诉。




广州九几年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无效。只要没有办理宅基地证更名,就全部无效,不管是哪年签订的买卖合同.我国1990年之前民间还可以办理宅基地过户(不限户z口在本村),但***从没有明确规定说宅基地房可以买卖。所以实践中,如果1990年前买的宅基地并办理了过户的,法z院就默认合同有效。如没有办理过户的,则全部为无效合同。



判z决书节选:

关于涉讼《房屋转让合约》的效力认定问题。《物权法》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和***有关规定。”涉讼《房屋转让合约》签订于1992年,一审判z决引用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系该法1998年修正版的规定,属于适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然而,根据1988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z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z法转让土地。”及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关于“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之规定,可以看到***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一直保持禁止性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以身份为基础的权利,其权利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于本集体经济***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的这一权利属性并未因为《土地管理法》等有关***的修改而发生变更。因此,村集体经济***成员与非本村集体经济***成员宅基地上房屋合建的,合同无效。依据“房地一致”的原则,一审法z院在实体上认定涉讼《房屋转让合约》为无效合同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广州合作建房协议无效***中,能否把收款人一起告?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果签订合同的公司与收款的公司不一致,则如果收款公司能举证证明自己收款后已交给了签订合同的公司,则自己不用担责,如不能证明,则要与合同签订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栢某公司是否应对永某公司应***的建房款402742元承担连带责任。针对陈某的上诉请求与永某公司、栢某公司的答辩意见,分析如下:

从本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可知,何某向法z院提交了陈某向栢某公司转款的流水记录共819518元,证明何某与陈某两人共同向栢某公司***了合作建房的费用。从何某与陈某两人转款的总金额(包括建房款、见证费、维保、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周转金等)来看,与永某公司已收取何某、陈某两人款项的总金额一致,且时间相差无几,结合陈某向本院提交与其同时期和永某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的案外人王某向栢某公司转账的流水记录附言有A栋1003和1004房尾款记载的事实可知,栢某公司确实收取了王某的建房款。本案永某公司虽到庭参加诉z讼,但未举证证明其收取何某、陈某建房款的来源,而栢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进行抗辩,根据《z高人民z法z院关于适用<民事诉z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z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z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z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栢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本案陈某要求栢某公司对永某公司应***的建房款402742元共同承责,即承担连带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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