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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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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23 09:11:02
广州房产继承人可以要求其他继承人配合过户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一般会采取竞价的方式处理房屋,出价高的得房子,出价低的得补偿款,并配合办理过户。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梁某丙与黄某乙、梁某甲、梁某乙所占涉案房屋的份额已经确定,是涉案房屋的按份共有权人,由于双方并未约定不得分割涉案房屋,梁某丙作为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请求分割。
《物权法》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梁某丙、黄某乙、梁某甲、梁某乙未能就分割方式达成协议,且由于双方所占房屋份额比例悬殊,进行实物分割不具可操作性,故本案采取折价补偿方式处理较为妥当,因双方均对涉案房屋主张所有权,双方应当通过竞价取得房屋所有权。梁某丙、黄某乙、梁某甲、梁某乙均认可涉案房屋评估价109200元,现梁某丙愿意出价150000元,已高于评估价格,而黄某乙、梁某甲、梁某乙拒绝出价,因此涉案房屋应由梁某丙取得,梁某丙应补偿16406.25元给黄某乙、梁某甲、梁某乙。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办理房产继承***案件,分家析产***案件,宅基地***款分割***案件,继子女继承权***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父母把合作社***赠予给他人合法吗?
张静律师解答:具体要看本经济合作社的***章程规定,对受赠人有无条件限制。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立公证遗嘱将***由养女继承,亲生儿子认为养女不符合继承条件起诉遗赠无效。后经审理认为虽然养女与养父母之间并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但遗赠的对象合作社章程并未限制,从而认定遗赠行为有效。
书节选:
认为:一、因马某丙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与马大伦、张甜夫妻存在收养关系,且马某丙并非马大伦的法定继承人,故马大伦立下遗嘱将上述***由马某丙承受,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遗赠行为。有关该遗赠行为的效力,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章程》进行认定。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章程》第十二条的规定,涉诉***可以继承。同时,根据该条文的编排,该章程是对遗赠与赠与做出了明确区分并分别作出规定,其中该条款规定的是包括遗赠在内的***继承,第2款是有关***赠与的规定。因遗赠与赠与为两个不同***关系,故本案应适用该条款确定遗赠的***效力。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章程》第十二条款的规定,该条款并未对受遗赠人的身份和条件等作出限制。马某戊、马某己认为该公证遗嘱违反了第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因该条第2款是对***赠与的规定,并不适用于***的继承,故对马某戊、马某己的主张该公证遗嘱无效的事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因该公证遗嘱主体适格,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行规强制性规定,且马大伦立下该遗嘱处分其***的行为,并未违反《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章程》禁止性规定,故对马某戊、马某己的请求,予以驳回。
广州父母写字据将房屋留给某继承人使用,其他人还能继承吗?
律师解答:***据的内容,必须要明确写明是由某人继承才属于遗嘱,其他继承人才没有继承权。如下面这个案件,母亲写字据将房屋留给某儿子自用。终认定“自用”只是留给其使用,并不表示母亲去世后由其一人继承,判定其他继承人也有继承权。
一审认为,座落在番禺市东××镇(现南沙区××镇)××、建筑面积59平方米房屋是该村民黄某1于1992年8月拆建后,于1998年9月22日重新登记所有的农村宅基地房。黄某1的丈夫刘某3已于先前的1983年7月20日。因此该房屋为黄某1个人财产。刘某1将该房屋加建了一层,但加建部分房屋未经房管部门重新进行权属确认登记。因此,属于黄某1遗产的是该房屋的层。
刘某1持有被继承人黄某1生前出具的字据主张该字据为黄某1所立遗嘱。但该字据的内容为:“本人是沙公堡村八队村民黄某1,女,号码。现有房屋1间伍拾玖方,四至自墙,留给儿子刘某1自用。特立此据为证。”该字据由黄某1及刘某2签名捺印,仅表达了黄某1将该房屋留给刘某1自用的意思表示,且该字据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均不符合遗嘱的构成要件,刘某1以此主张本案争议的遗产按遗嘱继承处理没有依据,依法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刘某1、刘某2各继承该房屋层的二分之一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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