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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咨询服务为先「广州合拓」

发布时间:2022-01-01 04:43:21        







广州超过后过户时间卖家就可以解除合同了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看合同如何约定。如果合同有约定超过后过户时间卖家可以解除合同,才能解除。如果没有约定,且同时约定了延迟履行义务的,逾期10天才能解除合同,则还要再等10天才能书面发函解除合同。当然这10天可主张逾期履行的违约金。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关于张买家是否构成违约,本案合同关系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如前所述,与梁卖家建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买受人主体系张买家。而依据梁卖家与张买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张买家应在取得***同意贷z款通知书或相关意向回复后五个工作日内与梁卖家共同办理递件过户手续及***首期款,该事项应当在2018年5月30日前完成,如张买家付款逾期十日以上的,则梁卖家有权不向张买家出售涉案房屋。事实上,张买家一直未向梁卖家***首期款,且直至2018年6月21日才以张某泽的名义取得广发***广州分行出具的《贷z款初审结果通知书》,导致双方事实上亦无法在2018年5月30日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因此,张买家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梁卖家诉请解除双方之前签订的一系列买卖合同包括梁卖家与张某泽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合同有效吗?

  《广东省高z级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指引》第十九条: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人民z法z院应当依照《人民z法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z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通知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z讼。



买受人也可以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z讼。买卖合同因出卖人没有处分权不能履行的,人民z法z院可以向买受人释明变更诉z讼请求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判z决合同继续履行:

(一)夫妻另一方追认买卖合同的;

(二)买受人举证证明夫妻另一方知道而未表示反对的;

(三)买受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价款,并占有使用房屋,夫妻另一方未在合理期间提出异议的;

(四)有其他情形,可以认定买受人属于《人民z法z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的“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的共有房屋,已经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另一方请求追回房屋的,依照善意取得的规定审查。




1、看房书算是中介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算。

《广东省高z级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指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求购协议书、看房协议书、看房确认书、委托看房书等约定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签订买卖合同的机会,并由委托人***报酬的,可以认定为居间合同。



2、二手房卖家跳过中介与买家交易要赔偿吗?

律师解答:卖房协议就要担责,不是代理协议,经其他中介介绍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就不用担责。

相关***条文:

五十二、委托人违反居间合同的约定,利用居间人提供的信息直接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委托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居间合同禁止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另行委托他人提供居间服务,委托人违反约定通过其他居间人提供的服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居间合同未禁止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提供居间服务,委托人利用其他居间人提供的服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广州没有购房资格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法过户违约吗?

  张静律师解答:没有购房资格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导致无法过户构成根本违约。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在限购政策出台后仍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以不知道限购政策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法z院就认定其构成根本违约要担责。



法z院认为, 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林卖家认为何买家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违反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其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何买家同意解除合同,但认为解除合同的原因在于何买家不具备购房资格,属于政策原因导致,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z院认为,广州市现行购房政策于2017年3月17日出台,对购房者的条件予以调整,其中对于外市户籍人员规定应当在广州连续缴税满5年才能购买市区房屋。上述新政规定已向社会公示,当事人在出售或购买限购范围内的房屋时,应当了解是否符合上述政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为2017年6月5日,此时上述限购新政已经施行数月,何买家在签订合同时即不符合购房资格条件,不属于因政策变化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相反,何买家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应当保证自己符合限购政策,至少在合同约定交易期限前应当符合政策规定,根据何买家的缴税年限,其在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限购政策,至本案辩论阶段结束前,何买家仍不符合现行购房政策,同时,何买家在购买房屋后因离婚***一直未能确定终合同履行主体,故合同无法履行的主要责任在于何买家。因此,林卖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且何买家同意解除合同,故对于林卖家要求解除双方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法z院予以支持。双方于2017年6月23日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属于按照行政管理要求签订的网签合同,因双方上述实际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故《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网签手续亦应当予以涂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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