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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继承人顺序份额咨询常用解决方案 办继承案件好的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0 04:18:14        







广州意识不清的老人能做放弃继承权公证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放弃继承权公证必须由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



根据《总则》规定,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该总则所规定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根据《继承法》第六条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意思就是无行为能力人是否放弃继承权或者接受遗赠,他本身无权决定,而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来决定;无行为能力人继承遗产或接受遗赠的手续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

所谓代为行使,就是一种代理行为,它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而法定代理人是由***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直接规定的代理人,如父母就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配偶一方患有的,另一方就是他或她的法定代理人。《通则》规定,未成年人和人必须设置监护人,而监护人就是被监护人当然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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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赠与房屋后未过户,赠与有效吗?

  律师解答:赠与房屋后即使未过户,只要将***原件交与了受赠人并且受赠人已实际占有使用了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只是签订了一份赠送书,并未过户和交与***原件,终认定赠与不成立。



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所争议的问题为:麦某以《赠送书》为据,主张莫某将涉案房屋赠与其依据是否充分。关于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首先,关于《赠送书》是否具备***效力的问题。麦某确认该《赠送书》内容为其妻子书写,落款处没有莫某签名或按捺指印。对于该《赠送书》缺少基本的形式要件问题,麦某对此称落款处加盖的红色小为莫某的,但经过核对原件,该字迹模糊,无法辨别具体姓名。由于麦某提交的《赠送书》不具备基本的形式要件,因此该《赠送书》不具备***效力。其次,关于麦某以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为由,认为莫某已实际将涉案房屋赠与给其的问题。《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百二十八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由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麦某虽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但没有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且麦某对于涉案房屋是否有宅基地证都不清楚,故本院对于麦某该项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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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建的宅基地房继承***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可能会以未经合法报建的房屋违建应当拆除为由不予处理,但实践中也有部分法官会对房屋的使用权进行,具体看建房时间,请咨询律师。



书节选:

宅基地房屋处理的遗嘱,但因涉案《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确认的建筑面积为144.77平方米的房屋未取得产权证,只有使用证,故依法对该房屋的合法建筑部分的使用权进行处理。结合严某的遗嘱,判令涉案《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所确认的建筑面积为144.77平方米的房屋由严某甲、严某丁、严某乙各占有1/3份额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本案中,关于讼争宅基地在经《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确认的原合法建造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44.77平方米)上加建的三层房屋因未取得权属认证,属于建筑。现严某甲、严某乙请求对该建筑进行处理,故应根据实际情况仅对此建筑的使用作出处理。考虑到上述加建房屋部分是在严某与张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属于严某与张某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实施的共同行为,故应先分出加建房屋建筑面积的1/2由严某的配偶张某甲使用,剩余的1/2加建房屋建筑面积由严某甲、严某乙、张某甲、严某丁各使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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