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等级: | 普通会员 |
经营模式: | 商业服务 |
所在地区: | 广东 广州 |
联系卖家: |
张静律师 女士
![]() |
手机号码: | 18078803465 |
公司官网: | gzhesheng.tz128... |
公司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
发布时间:2022-01-18 05:54:24
广州父母的宅基地房如何继承分割?
张静律师解答:应先划分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然后再按法定继承由顺序继承人平均继承。
书节选:
关于萝穗郊(萝)字××93号宅基地上的房屋的处理问题。钟二女、钟三女认为萝穗郊(萝)字××93号宅基地上的房屋为家庭共同财产,但对此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因该房是由被继承人钟父生前与其妻子钟母修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被继承人钟父所占的1/2产权份额属于其遗产范围。在各方当事人均未主张钟父立有遗嘱的情况下,钟父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应由被继承人钟父的顺序继承人钟母、钟大女、钟二女、钟三女、钟四儿各继承五分之一即1/10产权份额。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办理房产继承***案件,分家析产***案件,宅基地***款分割***案件,继子女继承权***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被继承人生前因合同***的款项,能起诉作为遗产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被继承人生前签订合同***的款项,被继承人去世后,合同权益由各位继承人享有。在款项没有退回来之前,不能要求作为遗产分割。
本案是继承***,争议的焦点是被继承人江某3生前***的安置房购房款33万元应否***出来分割处理的问题。《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江某3生前即与***单位达成了抵扣购房款的合意,明确该33万元用于购买回迁房。庭询当中,三位继承人均表示前述***安置合同尚没有解除,目前回迁房亦未建设,各继承人对于该笔款项处分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江某1亦称未能与***公司重新达成协议,亦提供不了证据。综上,因该笔款项是江某3生前就***安置补偿问题与***单位签订了合同,就***安置合同的履行问题涉及案外人***公司,是否变更合同条款需要重新协商一致,因江某1不能举证证明该33万元已经退回被继承人,故该33万元作为***合同的履行款项受江某3生前与***公司之间达成的合同所约束,在江某3后,各继承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亦无证据证明继承人与***公司已经协商解除合同取回该笔款项,故该33万元并非一笔***的款项,而是江某3生前遗留的合同权益,江某1坚持要求将该笔款项***出来作为遗产继承分割的依据不足,暂时不在本案当中处理。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房产***安置补偿合同***、安置房分割***、土地征收补偿***、租户与被***人补偿款分配***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未赡养父母的子女有权要求分割宅基地房吗?
张静律师解答: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不分或者少分。如下面这个案件,就不分。
对于园夏村夏祯祥街一巷12号房屋,根据广州市太和镇农业办公室存档资料《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申请登记基本信息表》以及《白云区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验收表》等材料,可以证明系樊某生前所遗留的财产,故樊某去世后,樊某1及樊某2、樊某3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各可继承1/3的份额。《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中,根据樊某2、樊某3的陈述以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园夏村民会出具的证明、一审在该村委会调查时工作人员所陈述的情况,可以证实樊某1在其父亲瘫痪后至病逝期间,未能尽到为人子女的赡养义务,虽樊某1认为村委会作出上述证明及陈述系受到樊某2、樊某3多次闹事的影响,但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故一审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樊某1的行为违背了中华民族孝顺父母的优良传统,故一审酌定对于该宅基地房屋不予分配给樊某1继承。
广州凭父母工龄买的房登记一个子女名字,其他子女有权继承吗?
律师解答:如无确切证据证明是凭父母工龄买的,可能承担败诉可能,如有确切证据,则能分部分。
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广州港务局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林某戊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发出的《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号)证实占有涉案房屋全部份额的权属人为林某戊,并非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的父母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上述涉案房屋依法不属于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的父母的遗产范围,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以涉案房屋是其父母遗产为由要求继承没有事实及***依据,不予支持。
免责声明:以上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会员负责,产品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产品网不涉及用户间因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 纠纷由您自行协商解决。
风险提醒:本网站仅作为用户寻找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信息的平台。为避免产生购买风险,建议您在购买相关产品前务必 确认供应商资质及产品质量。过低的价格、夸张的描述、私人银行账户等都有可能是虚假信息,请采购商谨慎对待,谨防欺诈,对于任何付款行为请您慎重抉择!如您遇到欺诈 等不诚信行为,请您立即与产品网联系,如查证属实,产品网会对该企业商铺做注销处理,但产品网不对您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联系:304108043@qq.com是处理侵权投诉的专用邮箱,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欢迎您向该邮箱发送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给您答复,感谢您对我们的关注与支持!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电话:020-87561363 传真:020-87561363 联系人: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主营产品: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Copyright © 2025 版权所有: 产品网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产品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您好,欢迎莅临广州合拓,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