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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模式: | 商业服务 |
所在地区: | 广东 广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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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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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18078803465 |
公司官网: | gzhesheng.tz128... |
公司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
发布时间:2022-01-21 12:13:17
广州加盟合同约定加盟后必须成立公司经营,诉z讼主体如何确定?
张静律师解答:看加盟合同的约定,一般可以个人和公司做共同原告或被告。如下面这个案件,个人签订酒店加盟合同后成立公司,且加盟合同约定个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终个人和公司都做被告。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刘某、锦某酒店应承担的责任问题。《某酒店***合同》约定刘某筹建的管理店必须注册成立为法人并承受合同中刘某的权利义务,刘某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自管理店设立法人之日起概括转让给新成立的法人。锦某酒店在《某酒店***合同》签订之后成立,锦某酒店与刘某在《某酒店***合同》签订后向天某酒店出具《致天某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专函关于接受返款账户信息书面确认》确认刘某为履行《某酒店***合同》设立锦某酒店,因此锦某酒店为履行《某酒店***合同》的履行主体,锦某酒店自《某酒店***合同》签订之日起便承受了刘某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某酒店***合同》约定刘某为管理店设立的法人承担无固定期限、不可撤销之连带担z保责任,因此天某酒店主张刘某对锦某酒店在本案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合同的约定,法z院予以支持。刘某抗辩称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的意见无理,法z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加盟后公司发货不足额构成违约吗?
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若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违约行为,可搜集证据,但这些违约行为对解除合同退加盟费的影响是否有帮助还要看具体情况。实践中产生诉z讼的念头后,很多证据都已经无法收集了。若确实有证据,可拿给律师看,分析胜算把握。
关于涉案《项目服务合作协议书》是否能解除的问题。现原告本诉主张解除涉案合同,其解除理由是否符合***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第三,关于货物的问题。现原告主张其已***了货款59246元,但被告实际发货的货物价值仅为30000余元,被告未足额发货构成违约。根据被告提供的快递单、物料清单复印件等证据,可证实其已履行发货义务,再结合原告庭审所述,本院对被告已向原告发货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涉案合同及原告签名确认的物料清单上均载明,原告应于货到后的24小时进行验货,但原告收到货物并实际开店使用后一直未就货物问题提出异议并不符合上述约定,亦不符合常理。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未足额发货,故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主张解除合同理据不足。
广州如何区分服装经销合同与特性经营合同?
张静律师解答:合同的性质认定很重要,因只有特许经营合同有单方解除权,不用承担违约责任。服装经销合同一般只是单纯地将货物卖给经销商,并不对经销商提供培训服务,经销商也不受服装公司的管理,店铺的装修,人员的招聘等均可自己做主。实践中有时候比较难区分,建议电话咨询张静律师。如下面这个案件,法z院就认定为是特许经营合同。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经销协议书》的性质。从协议内容看,被告***原告在约定范围经销“歌某”名品折扣时尚女鞋系列产品,对原告提供开业培训、装修设计指导等服务。原告有权使用“歌某”商业标识,涉案合同无约定品牌等使用费,但约定原告需一次性向被告付款98000元,方能取得“歌某”标识的使用许可并获得被告的指导培训,该款实际已包括品牌使用费在内。因此,涉案合同条款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征,故《经销协议书》性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加盟后公司解散不履行义务了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起诉退还加盟费并赔偿损失。
一、关于原告与优某公司的合作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应当解除以及优某公司是否需要赔偿损失的问题。首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合作合同,原告***了大部分品牌使用费,优某公司在收到款项后为原告提供了前期装修指导,未有证据显示优某公司对原告***大部分品牌使用费的行为提出异议及进行,故双方的合作合同已经生效并实际履行,优某公司抗辩合作合同没有实际生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双方除微信聊天记录外,都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双方还存在其他的沟通媒介,故微信聊天记录应为双方主要的沟通媒介之一,优某公司的员工魏某向原告送达了一份《通知》,载明了优某公司决定提前解散,员工于2018年3月31日撤离场地的事实。该份《通知》系由优某公司的员工发出,结合优某公司确认其合作方无法继续供货的事实,可以确认优某公司目前确实无法履行合作合同的主要义务,故原告与优某公司之间的合作合同因无法实际履行而应当予以解除。
后,双方的合作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主要原因在于优某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优某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根本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z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优某公司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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