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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 广东 广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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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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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18078803465 |
公司官网: | gzhesheng.tz128... |
公司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
发布时间:2022-01-30 03:14:04
广州货物买卖***没签书面合同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可由双方举证证明交易事实和货款金额。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生产出毛衣卖给买家,双方已顺利履行多次,金额高达83万元。但后一笔18万元的货物,卖家生产出来发货以后,买家却拒收。卖家只能凭发货单和微信聊天记录起诉,被告买家辩称其没有订货,但不能提交任何证据,法z院终根据交易惯例确认货款金额为18万。
判z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两被告实际拖欠原告货款金额,若要确定具体拖欠金额的前提则需明确涉案货物总金额以及诉争的退货问题。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双方既无书面约定双方对于买卖货物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货物质量标准、如何检测、退货与付款等),也无后期补救措施(如定期书面对账与结算或存有“欠条”等凭证),完全依靠双方的交易惯例履行义务,以致在交易结束后双方之间对交易的货物与款项有争议时则产生双方各执一词,无法协商一致的现象,也陷入货款无法两讫的窘境。因此,根据《中华人z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z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对于双方争议的涉案总货款金额,应按照双方的交易惯例而确定。结合庭审内容,本案的交易模式为:原告是收到两被告的订货指示才生产货物(毛衣)并发货给两被告,之后两被告收取货物后再向原告***货款。基于这种平常模式,原告作为出卖人(供方)不会在没有被告订购指示的情况下私自肆意生产货物以致无货款可收而产生损失。因此,原告以发货单、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自制对账表格等证据为凭主张涉案总货款为1156833元,符合交易惯例模式,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而两被告对此虽提出异议,也表示有些货物未收到,但是没有举证原告的主张,亦无提供其他切实有效的证据反驳原告的证据,故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信。
广州合伙人对外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那合伙协议还有效吗?
张律师解答:有效,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据此而签订的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协议只是对合伙人之间的盈亏分配进行的约定,该约定是有效的。
本院认为:第z一,刘某、麦某、郑某合伙承包经营新丰县黄礤镇李逢兴石料厂,该石料厂与麦某、郑某签订的《承包开采和合作经营破碎合同》虽被认定为无效,但该承包经营合同与刘某、麦某、郑某的合伙关系属于各自***的***关系性质,不能以承包合同无效认定三方的合伙关系无效。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公司***及合伙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企业常年***顾问服务,合同***审查服务,***转让***、公司破产清z算***、合伙入伙退伙***、合伙解散***等公司诉z讼类***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合伙***中能否把合伙人的配偶一起告?
律师解答:除非有证据证明该***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其配偶同意此事,否则是合伙人的个人***。
本院认为,由涉案《石场生产销售承包合同》、《退伙协议书》可知,涉案***系基于李某与廖某合伙经营砂石料厂而产生的,因此,其应否属于夫妻共同***,应从何某是否参与了合伙经营事务、是否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所负的***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等方面进行审查。本案中,李某仅以涉案***产生于夫妻存续期间为由主张何某承责,但对于何某与廖某是否存在共同生产经营行为、或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等,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涉案***数额巨大,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需要,亦无证据显示其确被用于何某与廖某的家庭生活支出。根据《z高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案件适用***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人以属于夫妻共同***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z法z院不予支持,但***人能够证明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之规定,因李某未能就其主张充分举证,应自行承担不利的***后果,其要求何某对涉案***承担付款责任,缺乏事实及***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公司员工擅自对客户承诺返利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员工有公司***对客户返利,则由公司担责,如员工无***,公司不承认的话,由该员工自己担责。
关于石某是否为适格承责主体的问题。石某称其是经前某公司派遣到华某公司的员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本院认为,从石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书来看,其前述有关经前某公司派遣到华某公司的员工合理。但是在涉案交易中,石某与梁某对账并给予梁某返利的承诺之行为是否职务行为仍需结合证据予以分析。首先,石某在本案中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华某公司***其对外给予返利。其次,华某公司亦不认可授予石某权限,可代表华某公司对外作出返利的承诺。再次,梁某亦认为该返利的承诺是石某个人向其作出的。从各方的陈述来看,不能排除石某个人向梁某作为返利的可能,不能得出石某签署对账单的行为是代表华某公司的结论。基于本案中石某抗辩在对账单签名是职务行为,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中,石某未能完成该举证责任,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梁某要求石某承担***对账单项下的款项的诉请应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z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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