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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房产分割咨询多重优惠「在线咨询」

发布时间:2022-02-04 06:25:17        







广州离婚时没拿到***不分割,离婚后还能起诉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法z院都是暂时不处理的,离婚后随时发现拿到产权证了,就随时可以再起诉分割。如下面这个案件,女方因不想分割房产,故意迟迟不办理***,男方只得先起诉其办z证,再起诉分割。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后财产***,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发表评析意见如下:

关于郭女应否协助蔡男办理1001房产权登记问题。据查实,1001房属于郭女、蔡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本院已作出并生效的(2018)粤01民终X号民事判z决书判z决准予双方离婚,鉴于在此案审理中双方尚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且未达成一致意见,对1001房未在该案处理。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于2018年6月11日出具的《产权情况表》显示,1001房屋已确权,产权人为郭女,只是尚未缮证。现蔡男诉请郭女协助蔡男办理1001房产权登记手续,法z院认定郭女怠于行使缮证的权利对蔡男造成了影响,支持蔡男的诉z讼请求,符合***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z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加建未报建的宅基地房离婚时法z院会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有的法官认为即使是违建,使用权在离婚和继承案件中也可以分割,在买卖合同中不处理。有的法官就认为违建的房屋在任何案件中都不处理,需要当事人先去完成报建或拆除违建,才给处理。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认为不应当处理,应当先经过行政处理,裁定驳回起诉。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z法z院起诉。黎某现要求确认其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康乐村西约9巷8号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张,在未经有关处理前不属于法z院受理案件范围。黎某另要求确认其是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康乐村西约9巷**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此原审法z院认为,因该宅基地房屋核准报建的层数为2.5层、建筑面积为119.2平方米,与双方确认的房屋现状并不一致,黎某应当依法向行政部门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定性处理,再就相关民事财产的归属协商或另诉解决。因此,对黎某就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房屋所有权所提起的诉z讼,法z院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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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协议签订后,一方不配合办理过z户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起诉办理过z户,凭法z院生效判z决书和生效证明,就可以单方去房管局办理过z户手续,不需要对方配合。



一审法z院认为,涉案房屋在张某、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双方在离婚时可对上述房屋协商处理。张某、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涉案房屋归张某所有,由其***10万元给王某,在张某***完毕上述款项后,王某将上述房屋的共有份额过z户到张某名下。

关于张某请求王某将其共有份额过z户的问题。涉案《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张某在十年内***10万元给王某,王某将其共有份额过z户到张某名下,现张某并未履行完毕协议书中约定的给付义务,其请求王某办理共有份额过z户的条件并未成就,故对于张某的请求法z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z院认为,张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书》约定张某需在十年内付清10万元,因王某一直拒绝提供收款账户,现张某在约定给付款项的期限内提起诉z讼,明确表示同意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至一审开庭时未到协议约定给付的期限,故双方可继续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盈彩路××街××房归张某所有,张某向王某***94000元,王某在张某付清款项后,协助张某办理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盈彩路××街××房共有份额过z户给张某的手续。一审法z院以张某并未履行完毕协议书中约定的给付义务,认定张某请求王某办理过z户条件未成就,判z决驳回张某的诉z讼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广州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能反悔吗?

  张静律师解答:以离婚为条件的夫妻财产分配协议须办理离婚登记才生效,具体看协议是如何描述的。



   相关案例:婚后,男方、女方经友好协商,约定,1、男、女离婚(或:如果离婚);2、双方婚后所购某房屋归女方所有。协议签订后数月,女方至法z院起诉离婚。

法z院判定:协议系以离婚为目的的财产分割协议,现双方并未至门登记离婚,而是选择诉z讼方式要求离婚,故该协议未生效,共同财产应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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