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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 广东 广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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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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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官网: | gzhesheng.tz128... |
公司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
发布时间:2022-02-05 02:02:13
广州承不再租赁商铺后,不办理交接手续会怎样?
张静律师解答:一定要通知出,并办理交接手续,否则可能无法证明自己搬出的时间,法z院会按照出所说的交接时间认定,期间即使未使用房屋也要***租金。
判z决书节选:
关于汪某应向康某公司***租金的问题。汪某主张其在2018年7月底已经搬出涉案商铺,康某公司实际控制了涉案商铺。但汪某并未与康某公司办理交接手续,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装修评估之前康某公司已经实际控制了涉案商铺。法z院于2019年1月31日见证康某公司使用电锯打开涉案房屋大门,因此认定康某公司于该日收回商铺并无明显不妥。在汪某逾期交租达到合同解除条件后,康某公司发出了解除协议通知书并及时提起了本案诉z讼,因此康某公司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损失扩大的行为,法z院认定汪某应向康某公司***2018年6月4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的租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z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出租z人强行收房,承租z人能要求赔偿工资及经营利润损失吗
张静律师解答:此种损失是不同法官,不同案件都可能出现不同的判z决,有的支持,有的不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认为此种损失与案件无必然因果关系,判z决不支持。但此判z决只能代表此法官的意见,不排除其他法官会支持的可能性。
于韩某公司主张广州华某超市应向其赔偿的各项损失。3、工人工资及经营利润损失,韩某公司在2013年8月已清楚涉讼商铺存在消防问题,而其在该问题未解决的情况下仍继续经营,其应对随时可能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风险有所预见,且即使商铺可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亦存在利润盈亏的经营风险,故韩某公司主张的上述损失均与本案***无直接因果关系,其要求广州华某超市向其赔偿工人工资及经营利润损失,法z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以租代售的商铺公寓托管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如下面这个案件,买房人以房屋未经规划报建、公司以租代售构成欺诈为由起诉无效,被法z院驳回。
关于合同效力,洪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签署的***文件的内容或***后果,洪某对涉案合同约定洪某只是***对价取得使用权、并未包含物业所有权的权属变更是清楚知悉的。凯某公司已提供涉案物业所在综合楼经规划报建及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证据材料,证明涉案物业所在综合楼在本案一审辩论终结前已经批准建设且已验收合格。凯某公司和夏某经济社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凯某公司对合同项下土地上的已建综合楼享有30年的使用权和转租权,双方关于综合楼使用的约定是基于凯某公司出资建设的事实,该约定合法有效。夏某经济社在诉z讼中也明确同意凯某公司出租涉案物业。洪某主张涉案合同因凯某公司无权转让涉案物业的使用权、涉案物业未经规划报建、凯某公司以租代售构成欺诈而无效的意见,一审法z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涉案合同约定凯某公司将涉案物业出租给洪某使用20年,其后无条件使用4年7个月。无论涉案合同如何表述超过20年的使用期限和洪某已***租金的性质,不改变凯某公司将涉案物业出租给洪某使用的年限为24年7个月及洪某***的全部租金是洪某承租取得涉案物业24年7个月使用权的对价的事实。涉案合同约定的物业使用权转让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其他内容没有违反***、行政z***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涉案合同部分无效,凯某公司应返还无效部分的相应使用权转让款项135054.1元(359622÷24.58×4.58+365188÷24.58×4.58)予洪某,法z院对洪某建立在合同整体无效基础上的其他转让款返还请求不予支持。
广州商铺租赁合同无效,装修费能要求赔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出租z人明知租赁合同无效,仍同意并放任承租z人进行装修,故对装修损失有一定过错。如下面这个案件,法z院就酌情判z决出租z人赔偿承租z人装修损失2万元。
类似判z决书节选:
关于聚某公司是否应承担罗某的装修损失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地某广场商铺租赁合同》因租赁物的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而无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装修免租期,且聚某公司亦确认罗某事实上有对涉案商铺进行装修,聚某公司在明知或应知涉案租赁物的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会导致租赁合同无效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仍同意并放任罗某对涉案商铺进行装修,故对造成罗某的装修损失,聚某公司具有一定的过错。据此,参考罗某提交的评估结论(装修价值为14万)所反映的涉案商铺装修情况,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聚某公司赔偿罗某装修损失20000元。聚某公司以罗某未就装修损失充分举证证明,且其无法利用罗某投入的装修为由,认为其无需向罗某赔偿装修损失,缺乏充分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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