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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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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2-10 19:26:28
离婚协议约定等子女成年房产过户给子女,反悔起诉分割可以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应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如下面这个案件,一方反悔起诉分割房屋,就被法z院驳回诉z讼请求。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原、被告在该协议中约定广州市荔湾区某房的所有权保持不变,继续由原、被告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直到两名女儿均年满21周岁时将涉案房屋过户给两女儿。经审查,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原告现在以被告全部使用涉案房屋、涉案房屋占用了原告的购房名额等为由,要求将涉案房屋判归其中一方所有,这并不符合上述离婚协议的约定。而且被告现在也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协议约定,因此原告要求分割涉案房屋、将涉案房屋判方所有的诉z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因本案是离婚后财产***,处理的是双方在离婚时未予分割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原告要求被告***的从离婚之日起至分割完成之日止的涉案房屋使用费并不属于离婚时未予分割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案主张权利。综上所述,
驳回原告要求分割广州市荔湾区某房的诉z讼请求。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离婚后解除***合同的,保费能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夫妻婚姻期间男方作为投保人,女方作为被***人买了一份***。离婚后男方解除合同,退保金54000元。终法z院判z决一人一半。
相关案例:
宋女与陈男于2005年1月登记结婚,二人都是再婚,期间没有生育子女。2013年8月,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但离婚协议中没有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后来,宋女意识到自己忽略了双方在婚姻期间一份重要的共同财产——***。
2009年2月,被告陈男作为投保人,宋女作为被***人,与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人身***(分红型)合同,生存***金受益人为宋女,身故***受益人为陈男,交费年期5年,并于2009年2月、2010年4月、2011年4月、2012年2月、2013年3月各交纳保费15000元。后来宋女想起这笔财产,多次与陈男协商分割,但都遭到陈男拒绝。2017年5月,陈男将这份***合同解除,退保金54000元至个人***账户。多次索要无果后,宋女将陈男诉至人z院。
法z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要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宋女和陈男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8月协议离婚,当时未处理财产***,现原告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处理。对于宋女主张的保单权益,根据当事人陈述和证据显示,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合同并交纳保费,现该合同已终止,退回的现金54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故该保单现金价值原、被告各享有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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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后协议约定个人房产归对方所有的,离婚时可以反悔吗?
李先生和前妻离婚多年,因户外活动和年纪比自己小20多岁的张小姐相识,两人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2010年登记结婚。李先生在婚前有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别墅,张小姐大学毕业后就在外打拼,但一直没有能力自己购房,为了表示自己对张小姐的感情,李先生在结婚当天就和张小姐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这套别墅产权在婚后归张小姐个人所有,与李先生无关。巨大的年龄差距让二人婚后矛盾重重,终导致两人感情破z裂。
张小姐起诉至法z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按照二人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判z决别墅归自己个人所有。李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当初签署协议是为了和张小姐好好过日子,现在两人即将离婚,***也并未实际变更登记,不同意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过户手续。
律师讲法:《婚姻法》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该夫妻财产约定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里所指的财产约定是一种有对价的,双方财产权益的安排,不包括将一方个人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约定归另外一方所有在实质上属于无须对价的赠与合同,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应当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司z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正是与上述两部***接轨的结果,在约定涉及房屋未办z理产权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故本院判z决驳回了张小姐要求李先生按照协议履行变更登记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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