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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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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12 03:33:02
广州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中,租金交到什么时候?
张静律师解答:不管是合同无效还是解除,房屋的占有使用费(无效的情况下参照租金标准)都要***到房屋交接之日止。所以发生房屋租赁***后,一定要及时交接房屋,不要盲目地以为对方违约就不用***占有使用费,或不交房屋对方拿自己没办法,否则容易增加自己损失。
判z决书节选:
宋房东于2018年12月18日将涉案房屋交付张租客使用,张租客庭审时确认尚未移交给宋房东,应***宋房东房屋占有使用费,宋房东主张张租客***2019年6月1日起至反诉时止即2019年6月28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的反诉请求合理合法,法z院予以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签订租赁合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订立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1)订立租赁合同尽量采用书面的方式。租赁合同可以用口头形式约定,但是如果约定了租赁期限,并且该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话,则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如果此时仅有口头约定的话,该租赁会被视为不定期租赁。书面形式还包括数据电文等,比如电子邮件、微信、***等即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合同内容应该要尽量详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则服从***规定。
(3)注意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根据《合同法》第214条和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广州疫情期间承租z人无法回来,房屋需维修怎么办?
咨询:疫情期间,承租z人无法回来,租赁物的保管和维修义务有谁承担?
张静律师解答:双方都有责任维修房屋,谁方便谁维修。如因不及时维修造成损失,责任按公平原则分担。
承租z人有妥善保管承租物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222条的规定,承租z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疫情而无法履行租赁物保管义务的情况,承租z人应该要通知出租z人,履行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z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z人:
(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诚实***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z人怠于通知,致出租z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z人应负赔偿责任。
出租z人也有维修出租物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z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21条规定,承租z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z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z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z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z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z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广州以租代售的商铺托管合同超过20年租金部分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超过20年租期部分为无效合同,租金可以退还。如下面这个案件,公司辩称20年过后的几年租期是赠送的,法z院不予认可,仍判z决退还。
判z决书节选:
关于争议焦点二。凯某公司上诉主张,洪某仅***了涉案物业20年使用权的对价,后4年7个月使用期限为赠送的部分,其不应向洪某退回已收取的该部分涉案物业使用权转让款。经查,虽然涉案合同约定后4年7个月为凯某公司赠送给洪某的使用期限,但对于作为承租z人的洪某而言,其就涉案物业所***的使用权转让款建立在可以实际使用24年7个月的基础上,即该款项为24年7个月使用权的对价。出租方凯某公司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经营主体,其为涉案物业提供4年7个月的免费使用期限明显违背市场规律,亦不符合常理。由此,一审判z决认定凯某公司与洪某在合同中约定的使用权转让款应为24年7个月使用期限的对价,并基于涉案合同超出20年的部分无效判令凯某公司应当向洪某返还已***的使用权转让款135054.1元(359622÷24.58×4.58+365188÷24.58×4.58)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凯某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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