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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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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14 04:18:10
广州被继承人生前因合同***的款项,能起诉作为遗产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被继承人生前签订合同***的款项,被继承人去世后,合同权益由各位继承人享有。在款项没有退回来之前,不能要求作为遗产分割。
书节选:
本案是继承***,争议的焦点是被继承人江某3生前***的安置房购房款33万元应否***出来分割处理的问题。《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江某3生前即与***单位达成了抵扣购房款的合意,明确该33万元用于购买回迁房。庭询当中,三位继承人均表示前述***安置合同尚没有解除,目前回迁房亦未建设,各继承人对于该笔款项处分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江某1亦称未能与***公司重新达成协议,亦提供不了证据。综上,因该笔款项是江某3生前就***安置补偿问题与***单位签订了合同,就***安置合同的履行问题涉及案外人***公司,是否变更合同条款需要重新协商一致,因江某1不能举证证明该33万元已经退回被继承人,故该33万元作为***合同的履行款项受江某3生前与***公司之间达成的合同所约束,在江某3后,各继承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亦无证据证明继承人与***公司已经协商解除合同取回该笔款项,故该33万元并非一笔***的款项,而是江某3生前遗留的合同权益,江某1坚持要求将该笔款项***出来作为遗产继承分割的依据不足,暂时不在本案当中处理。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房产***安置补偿合同***、安置房分割***、土地征收补偿***、租户与被***人补偿款分配***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继承人之一拆掉祖屋建新房,新房归谁所有?
张静律师解答:如有分家析产协议,则按协议处理。如没有协议,由于祖屋已经拆掉,故其他继承人无权要求继承,新房应由修建者所有。
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房屋是否梁某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梁某一家人长期居住在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107号房屋内,但李某3提交的梁某、李某1、李某2、李某5、李某4各自出具的《声明及保证书》及证人证言、建筑图纸等证据形成一个证据链,可以证明涉案房屋系李某3于2000年前后拆旧建新形成,已非梁某夫妇原来建设的房屋,不属于梁某夫妻共同财产,此节事实与梁某、李某1、李某2、李某5、李某4在各自的《声明及保证书》中关于涉案房屋土地系梁某夫妇留下,房屋由李某3建设的相关陈述相互印证。李某1、李某2现主张涉案房屋系梁某遗产与其自己在《声明及保证书》中关于“房屋由李某3报建并出资建设”的陈述相互矛盾,且其在《声明及保证书》中曾作出“***安置房的使用及产权亦由李某3进行分配”的承诺,现又主张分割涉案房屋,违反了诚实、***原则,故对于陈某、李某1、李某2的请求,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办理房产继承***案件,分家析产***案件,宅基地***款分割***案件,继子女继承权***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父母写字据将房屋留给某继承人使用,其他人还能继承吗?
律师解答:***据的内容,必须要明确写明是由某人继承才属于遗嘱,其他继承人才没有继承权。如下面这个案件,母亲写字据将房屋留给某儿子自用。终认定“自用”只是留给其使用,并不表示母亲去世后由其一人继承,判定其他继承人也有继承权。
一审认为,座落在番禺市东××镇(现南沙区××镇)××、建筑面积59平方米房屋是该村民黄某1于1992年8月拆建后,于1998年9月22日重新登记所有的农村宅基地房。黄某1的丈夫刘某3已于先前的1983年7月20日。因此该房屋为黄某1个人财产。刘某1将该房屋加建了一层,但加建部分房屋未经房管部门重新进行权属确认登记。因此,属于黄某1遗产的是该房屋的层。
刘某1持有被继承人黄某1生前出具的字据主张该字据为黄某1所立遗嘱。但该字据的内容为:“本人是沙公堡村八队村民黄某1,女,号码。现有房屋1间伍拾玖方,四至自墙,留给儿子刘某1自用。特立此据为证。”该字据由黄某1及刘某2签名捺印,仅表达了黄某1将该房屋留给刘某1自用的意思表示,且该字据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均不符合遗嘱的构成要件,刘某1以此主张本案争议的遗产按遗嘱继承处理没有依据,依法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刘某1、刘某2各继承该房屋层的二分之一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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