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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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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
发布时间:2022-03-18 09:21:17
广州租赁合同***中,装修损失评估费一搬多少?
张静律师解答:视房屋的装修程度和面积及评估工作量而定,一般1-3万左右,工程量大的,评估费会高些。如下面这个案件,是***的装修评估,因***属于豪华装修,评估工作量大,评估费去到了12万。
判z决书节选:
范某向一审法z院申请对涉案房屋首层及二层房屋装修装饰损失进行评估鉴定,一审法z院依法摇珠选定广州市华某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穗华价估[2019]195号评估结论书及关于《穗华价估[2019]初034号评估结论书》质证意见的函复,评估结论书中价格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3月12日,其中首层成新率75%,装修现值损失3220485元,二层成新率62.5%,装修现值损失3364181元。范某为此次鉴定***鉴定费12万元。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z款合同,z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能否以发律师函的时间认定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
张静律师解答:如律师费的内容是明确告知对方要解除合同,则可以以发律师函的时间认定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如未明确告知,则不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承租z人拖欠租金,出租z人发律师函,告知如1个月内不***租金,则有权终止合同。该函内容只是催缴,并未明确告知解除合同,终法z院认定起诉之日为租赁合同解除之日。
判z决书节选:
关于租赁合同是否已经解除的问题。根据鹰某公司与林某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林某应从2016年8月1日起按照每月6000元的标准***租金,但林某在收到鹰某公司2018年3月5日发出的要求立即解除合同关系、交还场地及缴清费用等内容的《律师函》后,仅***了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的租金,至今仍拖欠2016年8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租金。由于租赁合同约定涉案场地所经营的证照等由林某自行办理,故林某主张由于鹰某公司未协助林某办理工商执照等手续才不缴纳租金的抗辩理由,不符合合同约定,法z院不予采信。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z人无正当理由未***或者迟延***租金的,出租z人可以要求承租z人在合理期限内***。承租z人逾期不***的,出租z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租赁合同约定林某“逾期一个月***租金,甲方(即鹰某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等内容,林某拖欠鹰某公司一年多租金,在鹰某公司催缴后仍未履行,故对于鹰某公司要求判z决解除租赁合同的诉z讼请求,符合***和合同约定,法z院予以支持。鉴于鹰某公司2018年3月5日发出律师函后在2018年4月13日提起本案诉z讼,故认定合同解除时间为2018年4月13日为宜。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商场重建起诉解除合同,承租z人能要求暂停履行租赁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看重建工程的工程量和工期长短,一般无法暂停履行,只能解除合同。因为要求暂停履行租赁合同,一是没有***依据,二审***履行租赁合同的时间不确定。如下面这个案件,法z院就认为只能解除合同。
法z院认定某大厦需要续建导致案涉租赁合同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在某某大厦续建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太某***中心实际上是无法正常使用案涉场地进行经营的,根据太某***中心提出的意见,其对此予以认可,但其主张在这种情况下亦不必然要解除租赁合同,双方可在某某大厦续建之后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对此,本院认为,太某***中心的该项意见实际上要求暂时中止履行原租赁合同,但该项主张一是没有***依据,二是缺乏事实基础,某某大厦的续建从现有相关规划批复来看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建设工期不确定,即双方中止履行的期间不确定,且续建之后某某大厦的规模、经营等实际情况均会发生极大的变化,双方是否可以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太某***中心要求不解除案涉租赁合同、待某某大厦续建后继续履行案涉租赁合同的主张缺乏依据,亦缺乏可行性,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出租z人违约,承租z人能要求赔偿商铺招牌和过期商品损失吗?
张静律师解答:招牌费用一般不支持,过期商铺费用如能提供正规单据可能获得支持。如下面这个判z决,法z院认为即使合同正常履行到期,招牌也要制作和拆除,所以不是合同解除必然产生的费用不支持。过期商品损失单是承租z人单方制作的,无法核实真伪,也未支持。
对于华某公司主张的招牌工程装修损失29069.1元,因华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明确该项诉z讼请求中的招牌工程已由其拆除后搬离,故招牌工程并非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且华某公司确认已将其搬离,华某公司要求某***赔偿其该项损失缺乏依据,法z院不予支持。对于华某公司主张空调冷链招牌拆卸等搬运费3900元,双方合同虽然是因某***的违约行为而提前解除,但即使合同因租赁期限届满而终止,华某公司亦需要对相关物品进行拆卸及搬运,故华某公司的该项诉z讼请求并非其因合同提前解除而需要额外支出的费用,华某公司要求某***予以赔偿缺乏依据,法z院不予支持。对于华某公司主张的过期商品损失2190.4元,其仅提交了其自行制作的清单,并未提供实物予以佐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过期商品损失确有发生,故法z院对华某公司的该项诉z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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