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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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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23 03:10:10
广州意识不清的老人能做放弃继承权公证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放弃继承权公证必须由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
根据《总则》规定,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该总则所规定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根据《继承法》第六条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意思就是无行为能力人是否放弃继承权或者接受遗赠,他本身无权决定,而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来决定;无行为能力人继承遗产或接受遗赠的手续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
所谓代为行使,就是一种代理行为,它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而法定代理人是由***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直接规定的代理人,如父母就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配偶一方患有的,另一方就是他或她的法定代理人。《通则》规定,未成年人和人必须设置监护人,而监护人就是被监护人当然的法定代理人。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办理房产继承***案件,分家析产***案件,宅基地***款分割***案件,继子女继承权***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父母的宅基地登记在一个子女名下,能直接起诉继承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应先提起行政,撤销其名下宅基地证,然后才能起诉民事继承案件,继承房屋。如下面这个案件,父母的宅基地房被登记至一个继承人名下,其他继承人起诉继承房屋,终认为如要继承,需先撤销现登记人的宅基地证,终驳回诸位原告的起诉。
书节选:
2015年12月23日,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大某村民会出具《证明》,内容为“兹证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大某阳谷四巷X号的宅基地房屋,在土改时,登记在龙X的名下,是龙X的祖屋,一九八四年,村委对房屋普查登记,当时居住在该房屋的人员只有龙四某,其余龙X的儿女均在外工作,故以龙四某的名字作代表登记。该房屋是龙X的祖屋,龙X的所有后人均有继承权。”原告据此要求继承龙X的宅基地及房屋,并与被告欧某1引致讼争。
本院认为,《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为继承***,应首先确定被继承人龙X的遗产内容。尽管原告提供了村委会的证明以证实涉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属于龙X所有,但至今该宅基地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在龙四某的名下。双方对涉诉宅基地以及地上房屋存在权属争议,理应处理该权属争议,而确权***关系与原告主张的继承***关系并不是同一***关系,经释明,原告坚持其主张,故依据《民事法》百五十四条款第三项、《高人民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款、《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龙某1、龙某2、龙某3、龙某4、龙某5、龙某6、龙某7、龙某8、周某1的起诉。
广州房产继承***中,直接起诉确认产权份额可以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必须起诉要求分割房产。如请求写错,将直接导致败诉。如下面这个案件,父母将房屋赠与给一个女儿,其他继承人不起诉继承房产反而起诉确认产权份额,终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其请求。原告只能重新起诉继承案件。
书节选:
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已明确记载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为李某茜。涉案房屋的权属清晰,不存在需由确认权属的问题。其次,李某文及邹某、李某仁以其为李某甲、老某的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诉请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相应的产权份额,实际上是要求处理其继承涉案房屋的有关问题。因李某文、李某茜各方并未就涉案房屋的继承问题进行过,李某文及邹某、李某仁所提交的证据亦暂不足以证实其对涉案房屋的产权享有合法继承权。因此,由于李某文及邹某、李某仁未能证明其享有合法继承权,其直接提起本案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相应的产权份额,属原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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