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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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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28 03:41:07
广州共有的宅基地房屋能拍卖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拍卖涉案的共有宅基地房屋,共有人平分拍卖款。当然买家只能是同经济社社员。
书节选:
认为,涉案广州市xx区xx号房由梁1、梁2、梁3、梁4各占1/4产权份额。根据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的不动产。现梁1、梁2请求对涉案房屋予以分割,符合***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分割方式。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中,经现场勘察可见,涉案房屋虽共有四层,但却只有一个大门可供出入涉案楼宇,即上下各楼层均亦只能从该一楼大门进出,且各楼层的采光、装修亦存在较大差异,梁4对于梁1、梁2提出的楼层分配方案不予认可,且之后各方亦无法就此协商一致,在此情况下,本案难以采取梁1、梁2主张的实物分割方式进行分割。至于折价分割方式,梁1、梁2、梁3、梁4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由对方折价购买自己的产权份额,因此,也无法采取该方式分割。现梁1、梁2及梁4明确表示同意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分割,梁3虽予以反对,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该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案宜采取拍卖、变卖共有房屋,对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的方式。梁1、梁2仅以案涉房屋为宅基地上房屋,可能存在拍卖、变卖困难等主观臆测为由主张进行实物分割,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父亲名下的宅基地房***所得的安置房,子女有份吗?
张静律师解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原告起诉自己有份,就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有出资建房,否则无份。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名下的宅基地房***,安置房写了父亲的名字。其中两个儿子不服,认为自己也是家庭成员,安置房自己有份,起诉确认安置房自己有份。二审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驳回其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XX号房屋是否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双方均确认是***了三套宅基地房才安置补偿的XX号房屋,梁父、梁某2、梁某3在二审期间补充提交的宅基地证显示,该三套宅基地房在1986年办理宅基地证时均登记在梁父名下,而且XX号房屋的房地产证亦载明该房屋的权属人为梁父,权属来源为1999年新建。根据《民事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审查双方在一不符合客观现实。而且,即使梁父使用了梁某4、梁某5应分得的***补偿款建造XX号房屋,但物权与***并不能等同,梁某4、梁某5可另案向梁父主张返还。因此,梁某4、梁某5主张XX号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依据不足,应予驳回。
广州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中,房屋价值评估一般多少?
张静律师解答:宅基地房屋价值的评估每个案件都不一样,差别非常大,跟房屋的新旧、位置、面积都有关系。如下面这个案件,评估出来房屋的价值(含土地价值)就是67万,476平方米,本案为2019年案件。
判z决书节选:
诉z讼中,劳买家申请对涉案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法z院依法委托广东安某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某公司)对涉案房屋价值(单列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价值为672648元;劳买家分得的房屋价值(含土地使用权价值)为204164元。根据评估报告核定,涉案房屋的区位楼面地价为1413.13元(672648元÷476平方米)。因此,劳买家分得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为69667.3元(1413.13元×49.3平方米)。扣除上述土地使用权价值后,相应上盖物的价值为13449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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