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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收回索赔咨询在线咨询 宅基地房买卖***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19 10:07:44        








广州有加建的宅基地房买卖***,还处理吗?

  张静律师解答:很可能以违建为由不处理了,裁定驳回起诉,不过同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房买卖合同还是可以处理的。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以有加建,违建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认为,同村村民间的宅基地买卖合同还是应当审理,裁定撤诉一审裁定,指令一审审理。



书节选:

认为,虽然涉案宅基地二层部分未经合法报建,相关行政部门可能会对此进行查处,该上盖建筑物合法性待定,但本案张某、叶某均是同村村民,双方之间就涉案房产的转让而产生的合同***,该合同***关系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范围。对于未报建部分建筑物的性质及处理,属于***相关行政***的职权范围。一审以双方可在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处理后,可就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财产***再向人民提起民事,据此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叶某的反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审理。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恋爱期间,男方把宅基地房赠与给女方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无效。宅基地房不能赠与给外村人。



本院认为:从本院查明的事实看,案涉房屋坐落的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所有,案涉房屋属于宅基地房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原告并非案涉房屋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依法不能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被告向原告赠与案涉房屋中的部分面积亦将导致案涉房屋所坐落的土地使用权流转至集体经济***以外的成员,因此,原、被告之间就案涉房屋中部分面积形成的房屋赠与合同关系,违反了***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无效。原告的请求以赠与合同有效为前提,故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依法驳回。





广州合作建房协议无效***中,能否把收款人一起告?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果签订合同的公司与收款的公司不一致,则如果收款公司能举证证明自己收款后已交给了签订合同的公司,则自己不用担责,如不能证明,则要与合同签订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z决书节选: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栢某公司是否应对永某公司应***的建房款402742元承担连带责任。针对陈某的上诉请求与永某公司、栢某公司的答辩意见,分析如下:

从本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可知,何某向法z院提交了陈某向栢某公司转款的流水记录共819518元,证明何某与陈某两人共同向栢某公司***了合作建房的费用。从何某与陈某两人转款的总金额(包括建房款、见证费、维保、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周转金等)来看,与永某公司已收取何某、陈某两人款项的总金额一致,且时间相差无几,结合陈某向本院提交与其同时期和永某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的案外人王某向栢某公司转账的流水记录附言有A栋1003和1004房尾款记载的事实可知,栢某公司确实收取了王某的建房款。本案永某公司虽到庭参加诉z讼,但未举证证明其收取何某、陈某建房款的来源,而栢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进行抗辩,根据《z高人民z法z院关于适用<民事诉z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z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z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z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栢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本案陈某要求栢某公司对永某公司应***的建房款402742元共同承责,即承担连带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广州宅基地房屋的价值评估为什么差别那么大?

  张静律师解答:宅基地房屋价值的评估每个案件都不一样,差别非常大,跟房屋的新旧、位置、面积都有关系。如下面这个案件,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评估公司就作出了解释,为什么与别家公司的评估价值不一样的问题。



判z决书节选:

4.关于另案评估价值的问题。各评估公司是根据标的的实际情况,选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及评估思路,而我司无法获悉华盟公司的评估依据和方法。且标的物的完工年代,建造规模、面积,使用材料及设计建造方案等差异均影响标的建筑重置价值。有关当事人不应机械地将各案件的评估及审判结论进行对比,更不能因周边市政设施建设带动周边一般商品房价格浮动直接等同于宅基地房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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