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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萝岗区开发商违规销售咨询价格合理「广州合拓」

发布时间:2022-04-26 09:17:01        








广州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退房款,还需要起诉解除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双方已经谈妥解除合同,并已开始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解除,请求不用再写解除合同。如下面这个案件,就认为合同已经解除,驳回了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



书节选:

认为:梅某与华某公司签订的《商贸中心合约书》合法有效。之后1999年5月31日,华某公司将已收取的购房款中的20000元返还给梅某,并承诺返还余下款项。因此,梅某与华某公司之间实际上已经解除《商贸中心合约书》。且华某公司也确认尚欠梅某余款64000元未付,因此,梅某与华某公司之间基于合同已经解除所产生的是华某公司返还购房款余款64000元的******关系。同时,在梅某与华某公司的《收据》中注明返还金额按票结算为准,即双方在解除合同时候并无违约金和违约责任的负担。综上,在梅某与华某公司已经解除《商贸中心合约书》的情况下,不存在梅某又将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给赖某的基础。故梅某与赖某之间应是***转移,而不是《商贸中心合约书》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故赖某要求解除梅某与华某公司签订的《商贸中心合约书》并依据《商贸中心合约书》要求华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的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买商品房时不成功导致逾期付款,开发商能解除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看逾期付款情节是否严重,如果不严重,不影响开发商的合同权利的话,可能不会支持其解除合同。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买家因不成功导致逾期付款,但开发商仍收取了房款并出具收据,然后又起诉解除合同,终一审和二审都不支持其解除合同的诉求,其仅可要求赔偿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丰某公司是否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中有关付款期限的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吴某已依约***首期款904040元,虽然未在约定期限内通过方式向丰某公司***135万元房款,但在丰某公司提起本案主张解除合同后,吴某向丰某公司实际***部分房款89万元,付款总额已接近合同约定总价款的80%,丰某公司的合同目的已基本实现,丰某公司接收吴某的付款并出具收款收据予以确认,证实丰某公司认可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据此,驳回丰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及基于合同解除要求***违约金、赔偿损失、返还收据原件及办理网签备案注销登记手续等全部诉请并无不当,可予维持。原审后,吴某向丰某公司***完毕剩余房款46万元,虽然付款时间超出丰某公司的期限,但不影响丰某公司的合同目的实现。在此情况下,丰某公司以吴某未在其期限内付款为由,上诉认为其仍有权主张解除合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如丰某公司认为吴某构成逾期付款,可另行主张权利。





广州商品房质量有问题能拒绝收楼吗?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能,一般只要房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就说明房屋符合收楼条件。处罚有充分证据证明通过了竣工验收备案,但仍然有严重影响居住的质量问题,这个就需要由法官来自由裁量是否符合拒绝收楼的条件了,风险很大。



相关法条:

《广东省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指引》第三十一条: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定交付条件,买受人以商品房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接收,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商品房在交付时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的除外。买受人接收商品房不影响出卖人对商品房质量问题承修义务。

商品房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且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出卖人已经依约通知买受人接收商品房,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视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期限届满之日商品房已经交付。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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