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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宅基地买卖案例咨询免费咨询「广州合拓」

发布时间:2022-05-01 11:27:09        








广州在他人的宅基地上建了房子,地主能起诉腾房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的父亲在他人(邻居)的宅基地上建了房子,后邻居提起民事物权保护***,起诉原告腾房。原告转而提起行政,要求自然资源局撤销邻居名下的宅基地证,终认为原告与该证没有利害关系,没有原告主体资格,驳回原告起诉。



认为,根据《行》第二十五条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人或者其他***,有权提起。起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提起行政应当符合的法定要件之一。土地登记案件中,与涉案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或个人,原与该颁证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李1、李2、李3认为被诉《房地产权证》证载的涉案房屋是其父李父生前所建设,其为涉案房屋的真正权利人,经查,涉案房屋虽为李1、李2、李3的父亲李父生前所建,但根据谭某和李父于2003年6月20日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李父已将在涉案土地上所建的一切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水、电设施)归谭某所有,谭某一次性***15000元给李父作补偿款。据此,李父自此起已无权处分涉案房屋,故在《和解协议》后颁发的《房地产权证》与作为李父继承人的李1、李2、李3无***上的利害关系。综上,李1、李2、李3与被诉的颁证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没有原告主体资格,李1、李2、李3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因案件现已受理,应裁定驳回起诉。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起诉将去世父亲名下的宅基地证过户至自己名下告谁?

  张静律师解答:告宅基地证的颁发机构,一般是区。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起诉镇,就被认定告错了被告,裁定驳回起诉。



裁定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钟某向提交的穗郊12字第Z号《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存根》、产权分割具结书、公证书等复印件可反映,钟某向江某镇申请要求将登记于其父亲钟父名下的宅基地使用证作变更登记,该登记行为应由原发证***或者继续行使该职权的行政***办理。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款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即被告江某镇并非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具有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登记的法定职责,对原告钟某申请事项并无行政作为的***依据。故原告钟某提起本次行政不具备《行》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广州子女分户后出资帮父母建宅基地房,能要求多继承份额吗?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能,应视为对父母的赠与。如下面这个案件,老大认为自己出资帮父母加建了房子,故加建部分的房屋拆除回迁房应全归自己,就不支持。



书节选:

本院认为,陈父与梁母生育陈某2、陈某1、陈某3、陈某4四名子女,梁母于2007年10月9日因注销,陈父于2015年10月6日,其父母亲均先于其去世,因此陈父、梁母的顺序继承人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父与梁母生前均没有立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配。

涉案***房—位一栋二层楼房,故该安置房中的36.9%为其个人财产,该节主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况且,即使陈某1在父母生前出资重建祖宅,亦应视为对父母的资助而非归己所有。如陈某1本人所言,“重建了一栋二层楼房以供父母居住养老”。陈某1还提出,其对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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