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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物业合同***律师来电垂询 储蓄合同***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22 11:12:03        








广州网络公司的淘宝会员被***了能起诉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因违反了网络服务协议被平台***,则起诉也难以胜诉。如下面这个案件,网络公司因违反服务协议的约定,在商品评价里出现推广链接,终被***账户佣金,起诉解冻败诉。



书节选:

认为,本案系网络服务合同***。景某公司自愿注册阿里妈妈会员,与阿里妈妈公司签订的约定,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中,阿里妈妈公司在淘宝网站内推广排查中发现淘宝网商品评价区中的评论出现蘑某某、微信、公众号等字眼后,通过景某公司微信公众号打开淘宝网商品淘口令链接,其中账户ID与景某公司ID一致。根据景某公司、阿里妈妈公司双方在《阿里妈妈服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禁止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在商品评价页面进行推广。景某公司违反《阿里妈妈服务协议》的约定,在商品评论中以推广其微信公众号的方式进行推广构成“评价布串”,为站内违规推广。景某公司举证“蘑某某APP”截图并主张案涉商品评论可能系“蘑某某APP”所为,但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且案涉商品评论中明确指向景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蘑某某”,故阿里妈妈公司根据双方网络服务合同约定认定景某公司构成违规推广,并对景某公司进行扣分54分并***其账户佣金,并无不当。根据《阿里妈妈服务协议》、《阿里妈妈推广者规范》违约情形及违约处理措施的规定,加之景某公司在申诉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推广行为合规,阿里妈妈公司基于该违规行为对景某公司账户佣金予以不予结算,并无不妥。景某公司主张阿里妈妈公司***其账号扣分及***其佣金收入,没有事实和***依据,原审不予支持。:驳回宿迁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公司员工擅自对客户承诺返利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员工有公司***对客户返利,则由公司担责,如员工无***,公司不承认的话,由该员工自己担责。



判z决书节选:

关于石某是否为适格承责主体的问题。石某称其是经前某公司派遣到华某公司的员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本院认为,从石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书来看,其前述有关经前某公司派遣到华某公司的员工合理。但是在涉案交易中,石某与梁某对账并给予梁某返利的承诺之行为是否职务行为仍需结合证据予以分析。首先,石某在本案中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华某公司***其对外给予返利。其次,华某公司亦不认可授予石某权限,可代表华某公司对外作出返利的承诺。再次,梁某亦认为该返利的承诺是石某个人向其作出的。从各方的陈述来看,不能排除石某个人向梁某作为返利的可能,不能得出石某签署对账单的行为是代表华某公司的结论。基于本案中石某抗辩在对账单签名是职务行为,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中,石某未能完成该举证责任,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梁某要求石某承担***对账单项下的款项的诉请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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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供货方逾期交货,要承担订货方对其他公司的违约损失吗?

  张静律师解答:除非有充足证据证明因供货方的逾期交货,订货方***了对其他公司的违约金才行。如下面这个案件,法z院就认为订货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供货方逾期交货2天对订货方产生了损失,驳回其要求供货方赔偿损失的诉求。



合同没有约定宏某公司需对其逾期交货行为造成能某公司对第三方的责任要承担相应责任,且能某公司本案中主张的处罚、搬运、赶工费用的证据为其提交的三张收据,均不足以证明实际发生了该费用。上述收据出具的日期也在双方进行对账之前,能某公司在对账时并无提出上述费用的扣减问题。因此,能某公司要求宏某公司赔偿其损失10580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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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上写的公司名与盖章的公司名不同告哪个?

  张静律师解答:要根据对账单、公司是否注册、收款人名称等综合确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因合同上写名字的公司尚未成立,且盖章都是另一个公司名,其公司员工也微信上表示合同名字的公司尚未成立,故法z院认定由盖章的公司承担责任。如果两个公司都已经成立,也可以两个公司一起告,承担连带责任。



法z院认为,万某包装公司与伊某电子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伊某电子公司尚欠万某包装公司货款640937.96元的事实有***聊天记录、支票、票z据交换退票理由书、送货单、材料进仓单、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相互印证证实,法z院予以认定。对于张某提出的万某包装公司实际与“广州市鑫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交易,与伊某电子公司无关,伊某电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的答辩意见。经审查,“广州市鑫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在公司登记***申请设立登记,公司材料进仓单上的公司地址和实际收货地址都是伊某电子公司地址,刘某也陈述早与万某包装公司交易时,伊某电子公司尚未成立,所以以“广州市鑫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万某包装公司交易。此外,在经营过程中,伊某电子公司也向万某包装公司开出支票用于***货款,双方员工在交易过程中,伊某电子公司表示对账单只能加盖伊某电子公司的印z章,鑫某公司和伊某电子公司是同一家公司,上述交易双方的沿革、收货的实际地点、付款方付款的情况、伊某电子公司陈述两家公司实际是同一家公司等事实相互印证,能证实实际向万某包装公司购买纸箱的是伊某电子公司,张某的该辩解与事实不符,法z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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