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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公寓买商铺***咨询货真价实「广州合拓」

发布时间:2022-05-24 10:09:28        










广州签订认购书后得知房屋有能退定金吗?

  张静律师解答:看开发商是否故意隐瞒房屋已的情况,及后续是否及时涂销了。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认为开发商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告知了情况,退还定金。二审认为开发商签订合同后10天就涂销了,看不出其有故意隐瞒的情况,改判驳回买家要求撤销认购书,退还定金的请求。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域某公司在签订《房地产认购书》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致相对方郑买家有权主张撤销该认购书。

首先,域某公司作为涉案房屋出售人,的确负有如实告知郑买家标的房屋相关情况的义务,但域某公司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郑买家时涉案房屋已经进行了产权登记,涉案房屋存在的情况也进行了相应登记,郑买家作为购房人,称其在签订认购书时并未查看过***,与常理不符。同时,如郑买家所陈述的,其通过微信公众号可以查询到涉案房产是否存在的情况,因此,涉案房屋是否存在并非仅由域某公司掌握且能够故意隐瞒的事实。

综上,无论从《房地产认购书》的约定,还是从郑买家在签订认购书之后与域某公司的沟通情况,以及涉案房屋涂销的情况,本案均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足以导致撤销合同的欺诈情形,郑买家以域某公司存在欺诈为由主张撤销案涉认购书,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房屋有轻微渗水能拒绝收楼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要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才可以拒绝收楼,轻微渗水只能在保修期内要求开发商维修。



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房屋是否存在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问题。涉案房屋所在的楼栋已经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现有的证据未能反映涉案房屋存在足以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严重质量问题。至于曾某提出的涉案房屋存在天花板不平整、门板凹凸不平、阳台天花渗水等问题,应属于曾某与星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保修范围,曾某可在保修期内向星某公司主张要求履行质量保修义务,但曾某以此为由拒绝收楼并要求赔偿拒绝收楼期间的违约金和租金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广州商品房质量有问题能拒绝收楼吗?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能,一般只要房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就说明房屋符合收楼条件。处罚有充分证据证明通过了竣工验收备案,但仍然有严重影响居住的质量问题,这个就需要由法官来自由裁量是否符合拒绝收楼的条件了,风险很大。



相关法条:

《广东省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指引》第三十一条: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定交付条件,买受人以商品房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接收,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商品房在交付时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的除外。买受人接收商品房不影响出卖人对商品房质量问题承修义务。

商品房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且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出卖人已经依约通知买受人接收商品房,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视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期限届满之日商品房已经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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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商品房后无力供房,解除合同如何担责?

  张静律师解答:可能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买房后无力供房,开发商起诉解除合同,一审时买家表态不想解除合同,法z院判z决按逾期付款计算违约金。二审时买家表态同意解除合同,法z院判z决按合同约定***房价的20%的违约金40万。



判z决书节选:

二审期间,陈买家向本院提出同意解除合同,并愿意按一审核定的190530元***违约金。由于陈买家的该答辩意见与其在一审的答辩意见不一致,对此本院释明告知,若不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将可能承担20%违约责任,陈买家坚持解除合同,不再履行合同。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事实,陈买家逾期***剩余房款已构成违约,一审基于陈光杰、陈光雄已付清合同约定购房款,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违约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等,判令不解除合同并无不当。现由于陈买家明确表示不愿履行合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亦与辉某公司的请求一致,本院予以照准。本案辉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违约,陈买家明确表示不愿履行合同,属于根本违约,依案涉合同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2因乙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付款,逾期办妥按揭手续,逾期还贷等)致使合同解除的,乙方须按总房价的20%向甲方***违约金,”的约定,陈买家应向辉某公司***违约金349825.2元。陈买家提出违约金过高,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合同解除,辉某公司应将收取陈买家的购房款1749126元一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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