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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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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他人名下房产分割咨询了解更多「在线咨询」

发布时间:2022-06-18 12:29:21        







广州离婚后财产***案中能要求***离婚后的租金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离婚后财产***案件只处理婚内的财产***,离婚后共有房产的租金,属于另案范畴,需另案起诉物权保护***要求***。



判z决书节选:

后,因本案为离婚后财产***案件,处理的财产范围于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被告***离婚后上述房屋的租金,已超出本案的审理范围,故对该部分诉求,本院不予调处。原告可另案诉z讼解决。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z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父母给子女买的***,离婚时另一方能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能。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双方对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z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合同获得的***金归属产生争议时,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探求当事人指z定特定受益人的真意。一般而言,如果被***人将其指z定的特定人作为其死z亡***金受益人,该受益人大多与其有血缘、亲缘等某种特殊情感联系。相应地,该受益人因此获得的死z亡***金是基于其与被***人或投保人的某种人身关系。从探求当事人真意出发,宜解释为被***人或投保人只想让与其有某种特定人身关系的受益人本人得到该笔***金。因此,这里可参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以及《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z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之规定,宜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z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合同获得的***金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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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订协议约定好是假离婚有效吗?

  审判实践中,有当事人为了各种原因(如买房,规避***等)需要假离婚,为防范“假离婚”的风险,在达成假离婚无效的协议。这种协议是无效的,不能对抗离婚协议的效力,对离婚产生的风险,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



从离婚登记的形式审查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发给。”因而,我国对协议离婚采取形式审查主义,不涉及离婚原因,此是婚姻自由在离婚问题上的体现。只要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申请离婚,并在对财产和子女适当处理的离婚协议上签字,即发生离婚的效力。至于当事人离婚的原因,是否是为特定目的而假离婚,则婚姻登记***无须也不可能查明,因而对离婚效力不产生影响。

从离婚登记的公示公信力来看,离婚登记是法定的公示方式,具有对世效力,基于“禁反言”理论和婚姻秩序的安全和稳定,当事人通谋向婚姻登记***为离婚的意思表示,一旦登记***准其离婚,则离婚即为有效,当事人不得任意撤销,否则就造成身份关系的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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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案件中对方有等过错时如何要求赔偿?

  1、哪些行为是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重大过错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的;

(四)z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当事人可以不起诉离婚只请求损害赔偿吗?

婚姻***定的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以离婚为必要条件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z院不予受理。

3、起诉时未提起损害赔偿,判z决离婚后可以单独提出吗?

是否可以单独提出损害赔偿的,须区分两种情况,如果是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必须在离婚诉z讼时同时提出,判z决离婚后不可以单独提出;如果是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离婚诉z讼中不同意离婚,同时,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法z院判z决双方离婚,则无过错方可以单独提起诉z讼,但是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4、协议离婚后,还可以向法z院请求获得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吗?

可以。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可以向人z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z院对此应当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z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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