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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开发商退款咨询服务为先「在线咨询」

发布时间:2022-06-28 15:08:54        










广州签订认购书后得知房屋有能退定金吗?

  张静律师解答:看开发商是否故意隐瞒房屋已的情况,及后续是否及时涂销了。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认为开发商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告知了情况,退还定金。二审认为开发商签订合同后10天就涂销了,看不出其有故意隐瞒的情况,改判驳回买家要求撤销认购书,退还定金的请求。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域某公司在签订《房地产认购书》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致相对方郑买家有权主张撤销该认购书。

首先,域某公司作为涉案房屋出售人,的确负有如实告知郑买家标的房屋相关情况的义务,但域某公司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郑买家时涉案房屋已经进行了产权登记,涉案房屋存在的情况也进行了相应登记,郑买家作为购房人,称其在签订认购书时并未查看过***,与常理不符。同时,如郑买家所陈述的,其通过微信公众号可以查询到涉案房产是否存在的情况,因此,涉案房屋是否存在并非仅由域某公司掌握且能够故意隐瞒的事实。

综上,无论从《房地产认购书》的约定,还是从郑买家在签订认购书之后与域某公司的沟通情况,以及涉案房屋涂销的情况,本案均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足以导致撤销合同的欺诈情形,郑买家以域某公司存在欺诈为由主张撤销案涉认购书,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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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质量有问题能拒绝收楼吗?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能,一般只要房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就说明房屋符合收楼条件。处罚有充分证据证明通过了竣工验收备案,但仍然有严重影响居住的质量问题,这个就需要由法官来自由裁量是否符合拒绝收楼的条件了,风险很大。



相关法条:

《广东省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指引》第三十一条: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定交付条件,买受人以商品房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接收,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商品房在交付时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的除外。买受人接收商品房不影响出卖人对商品房质量问题承修义务。

商品房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且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出卖人已经依约通知买受人接收商品房,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视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期限届满之日商品房已经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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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不符合收楼条件,仍然收楼了还能索赔逾期交房违约金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只能要求赔偿实际损失了。



《广东省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指引》第三十二条:买受人知道商品房不具备约定或者法定交付条件同意接收商品房,又以商品房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依据***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完善商品房交付条件,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2、开发商能以购房人没有缴纳物业费抗辩逾期交楼吗?

   律师解答:不能。

《广东省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指引》第三十三条:商品房出卖人以买受人没有缴纳公共维修、前期物业费等为由拒绝交付商品房的,不予支持。





广州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对合同条款的收楼日理解不同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收楼日包括实际收楼日和视为收楼日,按照通俗理解,收楼日应仅指实际收楼日。



判z决书节选:

御某公司还提出根据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第三款第(2)项“乙方如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甲方有权延期向乙方移交该商品房且无须承担任何延期交房责任:(2)乙方未按甲方明示和要求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各项收楼和办z证税、费”的约定,其无需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法z院认为,第z一,补充协议第二十三条约定樊买家应于收楼日前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关于该“收楼日”的理解,根据法z院查明的事实,补充协议部分涉及“收楼日”表述为“收楼日(包括实际收楼日或视为收楼日,以日期较前者为准)”或“收楼日(按本补充协议第十一条规定)”,即在括号内对收楼日的含义予以明确,而反观补充协议的第二十三条,并未对收楼日作出任何说明,故该收楼日不应按照第十一条中“收楼日(包括实际收楼日或视为收楼日,以日期较前者为准)”进行理解,按照通俗理解,该收楼日应仅指实际收楼日。第二,根据《御某名邸二期房屋交付通知书》以及所附的《广州御某名邸房屋业主入住应缴费用清单》,均反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于办理入住手续时缴纳。因此,樊买家于办理收楼手续之日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未违反合同约定及御某公司的明示及要求,御某公司主张樊买家未按明示及要求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缺乏事实依据。综上,御某公司对其未依约交房的行为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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